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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麗平近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分組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南振中委員提出,訊問的錄音、錄像應當全程、連續。
南振中委員說,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應當進行法庭調查。但同時規定,由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線索或證據,或由偵查人員等有關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前一類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基本處於弱勢地位,缺乏可以獲得執法人員違法證據的手段和措施;讓後一類當事人出庭說明情況,如確實存在違法行爲,無異於讓執法者自證其有罪。上述規定的立法目的值得讚許,但實踐中很難實現。
南振中委員提出,在司法實踐中,全程連續的訊問錄音、錄像是記載和證明是否存在非法證據的重要手段。建議法庭對非法證據的調查以全程連續的訊問錄音、錄像爲依據。同時建議將草案有關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修改爲“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將訊問過程的錄音或者錄像作爲法定要求,而不是由偵查人員自行選擇是否錄音或者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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