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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趙麗本報實習生馬月紅
“雖說我沒車沒錢沒房沒鑽戒,但是我有一顆陪你到老的心!”——這句描述當下最新社會現象的電視劇《裸婚時代》的經典臺詞,使得“裸婚”這個詞成爲了2011年年度熱詞。
就在這一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爲“裸婚”提供了最強大的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初衷是爲了減少婚姻的功利色彩,迴歸愛情的本質。然而,在中國根深蒂固的傳統婚姻觀念下,新司法解釋還是掀起了一股熱熱鬧鬧的“房產證加名潮”和“丈母孃購房熱”。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使得相關案件出現了一些新特點、新情況。因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觸動了人們最關注的財產這根神經,這樣就使人們的權利意識增強了,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帶來對權利的主張。”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向《法制日報》記者指出。
房子幾家歡喜幾家愁
房產證加名,緣於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兩個核心: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資買的,那麼誰的父母出資房子歸誰;如果是婚前貸款買的,那麼誰首付房子產權歸誰。此解釋一出,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讓不少人有了危機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本來目的在於讓婚姻法適應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上升的趨勢,更好地處理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等爭議。但房子作爲傳統中國家庭的安家立命之本,是婚姻生活中無法迴避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圍繞房子作出的一系列條款則在2011年毫無懸念地引起了那些“史無前例”的案件。
就在2011年歲末的最後幾天,北京市首例房產證加名案宣判。
家住北京的荊女士因是外地人沒有北京戶口,房產證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現在丈夫要求離婚想獨佔該房,荊女士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房屋的共有產權。
受理該案的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認定涉案房屋應當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
對於這起看似“不近人情”的判決,豐臺區法院認爲,涉案房屋是荊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但購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親支付,房屋產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涉案房屋應當屬於李先生的個人財產,原告荊女士要求確認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法院指出,由於在購房過程中所支付的稅款及之後的房屋貸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故如果以後原被告出現離婚情形,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
荊女士的遭遇,正是不少人所擔憂的。由此,房產證加名熱潮一觸即發。爲此,有人提出,別在“結”的時候就老想着“散”的問題。而事實上,還真有一些夫妻因爲加不加名的問題而離婚。
家住山東省日照市的張豔與王東結婚不到兩年,因性格原因兩人時常發生爭吵。結婚後,兩人一直住在婚後由王東父母出資並登記在王東名下的房子裏。
2011年3月,張豔生育一男孩,但雙方的感情依然沒有明顯好轉。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若張豔與王東離婚,其現在所住房屋因是王東父母出資購買且房產證登記的所有人爲王東,該房屋屬於王東的個人財產。鑑於此,張豔一直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但遭到了王東的強烈反對。
張豔於2011年11月3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接到該案後對兩人進行了調解,最終調解無效,夫妻雙方勞燕分飛。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關於婚姻不動產的條款基本是按照財產法規則設置的,對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特殊性,家庭財產關係與一般民事財產關係的不同特點重視不夠,有可能造成夫妻、親人之間的利益紛爭、離心離德。婚姻關係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人身關係,不動產利益有登記簿記載,其歸屬可以清晰界定,而夫妻在人身關係上的投入和付出,其價值應該高於財產利益,法律卻無法準確測算。
孩子有法可依後“暗潮涌動”
如果說房產證問題在很多中國家庭中尚有探討、商量的迴旋餘地,那麼孩子作爲家庭成員維繫關係的紐帶,其地位則有不可撼動之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關於親子鑑定、生育權的條款出臺之後,相較於“公婆買房兒媳沒份”口水戰的大張旗鼓,關於孩子的“爭鬥”則是處於“暗潮涌動”的狀態。
23歲的廈門姑娘小晴是一名未婚媽媽,兒子小寶兩歲。
2007年,小晴與姚某相識。2008年12月,小晴爲姚某生下兒子小寶,但姚某卻從未支付過撫養費。2009年10月,小晴和姚某分手,姚某始終不肯支付兒子的撫養費。小晴爲此將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法庭上,姚某矢口否認與小晴母子的關係,並拒絕做親子鑑定。爲了證明兒子是姚某所生,小晴提交了她和兒子及姚某的3人合照等一系列證據。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儘管姚某否認自己是孩子的生父,但是小晴母子已經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爲孩子生父,具有高度的蓋然性,而姚某沒有證據反駁,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無法在證據上推翻小晴母子的主張。結合雙方舉、質證,可以推定小寶是姚某的親子。
據《法制日報》記者瞭解,涉及親子鑑定的案件近年來呈上升趨勢,主要存在於夫妻離婚訴訟和孩子撫養權糾紛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5年受理的申請進行親子鑑定的案件只有6起,而2010年此類案件上升到了12起;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前兩年幾乎沒有受理過此類案件,而2010年申請做親子鑑定的案件也達到了4起。
“在親子鑑定過程中,對婚生子女的否認鑑定應該從嚴掌握。因爲婚生子女的否認推定不只涉及到婚生子女變爲非婚生子女,也涉及到原有的夫妻關係難以爲繼。所以對婚生子女的否認鑑定要從嚴掌握。而對於確認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的,要從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出發,同時避免一些極端的例外。”李明舜說。
和“拒做親子鑑定將敗訴”一樣引起強烈關注的另一個條款是,“生不生孩子女方說了算”。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對《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說,目前,到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夫妻中,每100對就有幾對是因爲女方私自墮胎導致夫妻雙方反目、感情破裂的,這足以表明這個問題不能小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稱:“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如果你不幸娶了個不想要孩子的女人,那麼你只能自認倒黴了。”在宏基電腦公司上班的趙勝向記者介紹說,他有個同學的老婆是一名舞蹈老師,爲了保持身材,結婚數年都不肯懷孕。做了很長時間的思想工作後,女方好不容易懷孕了,但雙方只要一有矛盾,女方就以打掉孩子相威脅。後來因爲一次吵架,女方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去醫院把孩子拿掉了。本來男方以爲訴訟離婚可以進行精神賠償,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來之後卻傻眼了。
訴訟圍繞房產熱度仍將升溫
“儘管有個別條款尚待完善,但總體上是朝着更公平、去物質化方向走的,更加明確了財產歸屬,更加便於司法操作。”這是《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從多名權威專家、法官、律師口中得到的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綜合評價。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後使得一些案件的審理髮生了一些變化。”李明舜向《法制日報》記者坦言,“以婚後的贈與行爲爲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是沒有特別指定給一方的就是雙方的,司法解釋(三)則確定爲房產證上落的是一方,那就視爲贈與一方。這樣就使婚後接受父母贈與的房子發生了質的改變,就是由夫妻共同財產變成了個人財產,在定性上完全不一樣,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以前和實施以後在確權上有了很大不同。”
李明舜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使得人們對於婚姻關係中的權利主張更加明確。
李明舜認爲,房產證加名的熱度還會持續延續下去,“對於已經結婚的人來說,過去對於財產尤其是房產等沒有分得那麼明晰,現在多少比例都已經很明晰了。這都是新的司法解釋的推動作用”。
“婚前財產如果確定是你一方的,那麼我一旦和你離婚,我居無定所怎麼辦,這些問題現在要考慮。所以新司法解釋使人們對財產的關注,以及財產對婚姻的影響加大了。”李明舜指出。
“既然婚前財產屬於一方,那麼很多人會把更多的錢花在房子上,而不是花在嫁妝上,因爲人們要‘爭奪’房子的共有權。”李明舜認爲,產權登記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訴訟將來可能會上升。此外,李明舜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生育權的規定對於避免此類糾紛是有幫助的。實際上生育權最終還是要歸於女方,因爲生育權包括生育選擇權、生育安全權、生育保障權等很多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她是實施了不生育的自由,她是合法的,並不存在侵權的問題,也不存在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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