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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偉通訊員餘陳洋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交通執法人員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曹軍浩有期徒刑11年6個月,追繳其所獲贓款13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曹軍浩原系南岸區交通局執法大隊工作人員。2010年4月起,被告人曹軍浩與非法營運車主歐某、尹某、鮮某等人約定,由曹軍浩對從事南川區的非法營運車輛予以關照,不予查處,如果被查處就由曹軍浩負責處理,並及時向從事非法營運的車主通報重慶市南岸區交通執法隊查處非法營運車輛的相關信息。而每輛需要曹軍浩“關照”的非法營運車輛則需一次性給其1000元的“入會費”,每月給其1000元的“好處費”。2010年8月份開始,歐某、尹某等人組織多輛車,專門從事非法經營南川區的客運,號稱爲“29隊”。截至2011年5月,曹軍浩收受“29隊”成員賄賂共計13萬餘元,並對“29隊”的非法運營車輛進行關照、通風報信。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曹軍浩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3萬餘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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