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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不是真正勞動者
調查中,不少受訪者指出職業維權存在消極影響,認爲這種維權方式容易異化“變質”,不利於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構建和發展。
一企業人力資源部經理認爲,職業維權的“勞動者”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職業維權者到用人單位工作,目的不是要通過勞動獲得報酬,而是爲打官司“釣魚式取證”,通過訴訟獲得經濟利益。他們的“職業”或者說所從事的“勞動”是“打官司”,是職業訴訟人。如果鼓勵這種行爲,不利於和諧用工秩序的建立。
一位律師表示,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應雙倍賠償工資。但是從秦國安等人的案例來看,公司未爲其繳納社保金,多數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經過勞動者同意,或者是勞動者故意不籤。可見,如果放任這種維權行爲發展,可能導致勞動關係雙方極不信任。
有媒體人認爲,職業維權很容易造成各種消極後果,應予以必要的提醒與引導,否則容易陷入法律與道德的雙重困境。他提出,用公益組織、公益律師取代職業維權者的角色。
正方:
應以包容心態看待
採訪中也有一些受訪者表示,如何看待職業維權現象,要看秦國安等人的行爲是合法還是違法。根據“法不禁止即許可”的原則,如果秦國安等的行爲沒有違反法律,法院就應該受理案件,支持他們合理的訴訟請求。
市民周小姐表示,即便把秦國安等人的維權行爲稱爲“碰瓷”,那也不同於街頭專找違章機動車的“碰瓷”。秦國安等人走的是正當途徑,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是光明正大的。
有網友認爲,蒼蠅不叮無縫的蛋,違法用工可以說是社會病態式的常態,應該依法治理。實際上,秦國安等是在用個人力量爲整個社會這個“肌體”捉“蝨子”。
還有一些受訪者表示,職業維權頻發,有一定的社會根源,即“權利之風”、“維權之風”的興起,因此秦國安等人的訴訟行爲,可以看做是依法治國的勝利;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弱勢,勞動訴訟“零成本”也是合理的,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官方:
“倒逼”行政規範執法
浦東新區人保局勞動關係處處長陳大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道,大多數勞動者維權有度,像秦國安、周春榮、石炳龍這樣的職業維權者畢竟是少數。可以從四個方面看待這種現象:
第一,這種維權行爲是基於勞動糾紛,維權者有着強烈的利益訴求,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維護權利有着更多的期待。因此,我們要以平和的心態做好引導,依法解決,不能因爲與我們打行政官司,就對他們“另眼相看”。
第二,職業維權者對程序有很高要求,希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企業施加壓力。從維護行政執法權威來看,勞動保障部門應高度重視,幫助溝通協調。不過,執法要公正平衡,把握好度。
第三,加強輿論引導,告訴當事人維權有度,要相信政府、相信司法。
第四,“挑刺”也好,“找茬”也罷,這種維權行爲是推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範自身行政行爲的外力,是推動規範執法的很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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