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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對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
對話背景
廣州富豪夫妻請人代孕八胞胎的消息,讓已經活躍數年的地下代孕機構浮出水面。人們驚呼科技時代的精湛技術之外,也開始做起了道德倫理的問答題。代孕究竟是一種什麼行爲?我國的現行法律如何規定的?應當如何來規範代孕行爲?記者通過採訪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馬憶南教授,讓上述問題一一破解。
代孕引發嚴重社會問題
法週刊:馬教授,您認爲應當如何來定義平時我們所說的代孕行爲?
馬憶南:代孕與傳統的“借腹生子”有着明顯的區別,其是指藉助現代醫療技術將丈夫的精子注入代孕母親的體內授精,或將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孕母親體內懷孕的行爲。在代孕中,以自己的子宮代替委託夫妻之妻懷孕的婦女稱爲代孕母。
代孕大體分爲兩種:一種爲基因型代孕,代孕者既提供子宮又提供卵子,因而與胎兒之間有基因上的血緣關係。另一種爲妊娠代孕,代孕者只提供子宮,替代懷孕過程,本身不提供卵子,這種情形出生的嬰兒與代孕者之間沒有基因上的血緣關係。
法週刊:代孕行爲會帶來怎樣的社會影響?
馬憶南:雖然代孕可以滿足少數沒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孕育自己孩子的心願,但是這種行爲是違背倫理道德的,還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首先,代孕將破壞傳統家庭關係,產生負面影響。代孕意味着生兒育女可以脫離夫妻關係而發生,這讓中國傳統的、比較穩定的家庭模式面臨瓦解的危機。其中代孕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難界定的問題是最顯著的,特別是母女姐妹間相互代孕,會讓家庭倫理、代際關係產生混亂。同時,如果供需雙方產生好感,還會引起新的家庭矛盾。此外,代孕還容易引起繼承、撫養等親子關係的混亂,不利於代孕所生兒童的健康成長。
其次,代孕會使女性子宮商品化。當前所謂的“愛心代孕”往往是有償的,代孕母在基本支出之外往往會獲得一筆豐厚報酬,這勢必將子宮商品化,使女性特別是經濟狀況較差的婦女淪爲有錢人的生殖機器。
母親的概念被碎裂成不同的生理器官、組織與細胞。醫學界取代了母親,成了生命的起源與創造者。不同女人的卵子、荷爾蒙、子宮就成了醫生創造生命的原始材料。如果女性可以靠懷孕與生產的能力賺錢,市場將根據代孕母的智商、膚色、健康與生育能力,爲這些女性標價,貶低代孕女性的人格。
再次,出錢委託他人代孕,等於把兒童變相當做商品進行買賣,破壞人性尊嚴,違反兒童人權。出賣兒童的方式有了新的內涵——打着人工生育的幌子將自己生育的子女作爲金錢和物質的交換體。代孕還可能被用於器官買賣,比如代生一個嬰兒來供給需求者的身體部分器官,這是對生命的嚴重褻瀆。代孕契約一旦透過國際市場的交換機制,販賣女人(子宮)與小孩的行爲將很快地會被國際化。
立法應當採取禁止態度
法週刊:立法上應當如何對待代孕行爲?
馬憶南:我認爲現階段立法不宜開放代孕,前面已經提到了的代孕的社會影響,這一行爲弊大於利是顯而易見的。立法應當採取禁止的態度,我國的《人類輔助生殖管理辦法》也明確,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但是這一規定屬於部門規章,效力層級較低。所以應當在法律當中,例如婚姻法中明確代孕行爲的法律責任。
國外對於代孕也均持審慎的態度,原則上禁止代孕,但是有的國家對於無償代孕行爲予以肯定。然而這必然面臨大量的個案審查,哪些才屬於無償代孕,判斷的尺度不好把握,所以我不主張開放代孕行爲,它無法承受倫理與道德的拷問。
最大限度保護子女利益
法週刊:對已經出現的問題,例如代孕母與子女的關係界定問題,應如何解決?
馬憶南:有償代孕契約在我國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所以無效,因此各方的權利義務並沒有辦法通過合同來約束。
而對於代孕母與子女的關係界定問題該如何處理,我認爲,爲最大限度保護子女利益,在確定親子關係時應力求體現以下幾種傾向:
確定有意願的撫養方爲法律父母。代孕母雖然形式上懷胎十月一朝分娩,但是如果其初衷並非是基於對孩子的渴望和撫養的意願,將其認定爲法律上的母親對於胎兒十分不利。而委託代孕的夫妻往往是經過慎重考慮,不僅是在物質上還是在心理上都有了爲人父母的準備,所以對因代孕所出生的子女當然有義務以父母身份撫養。
儘量爲子女確定雙系撫育。從人類兩性的差異以及現有撫育方式來看,由父母雙方進行撫育的模式最有利於子女成長。代孕情況下,往往擁有完整穩定的家庭結構,因而能夠建立父母雙系撫養並賦予代孕子女身份法上的正當地位。
適當考慮子女的成長和受教育環境。必要的經濟基礎和良好的受教育環境對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是不可或缺的。在代孕中,受術夫妻通常都具有良好的經濟基礎和家庭環境,能夠爲代孕子女的成長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相反,一般情形下同意代爲受孕的女性多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
兼顧“血緣主義”的傳統。雖然法律賦予養子女同等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然而沒有血緣的子女多少還是會受到社會歧視,與父母之間的感情也不像自然血親那樣堅不可摧。因此,我們在確認代孕親子關係時還要兼顧事實上的血緣聯繫。大多數情形下,代孕中的受精卵至少包含委託夫妻中一方的生殖細胞,將委託夫妻認定爲法律上的父母是對自然事實的正確判定。
但是這當中有一種特例,那就是代孕母既提供子宮又提供卵子的基因型代孕,此時由於代孕母與所生子女既有血緣聯繫又有孕育過程,所以她其實就是孩子的親生母親,與該子女具有天然的無法阻斷的母子聯繫。如果代孕母提出證據證明自己與所生子女之間擁有血緣關係,並具有撫養親生子女的願望,應認定其爲孩子的法律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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