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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週刊2011年12月19日刊登了《扯皮鑑定累了當事人難了法院》一稿,反映當前司法鑑定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多家法院來稿來電反映了自己在這方面的情況。
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長期以來,建築工程糾紛案審理過程中,造價審覈、鑑定問題一直是困擾法院審判、導致案件久審不決、影響審判效率的一個重要因素。該院認真分析了工程造價鑑定環節混亂的原因和存在的困難,着力於從源頭上解決案件長期未能審結的癥結,以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爲出發點,嘗試頒佈、實施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工程造價鑑定管理辦法(試行)》,對工程造價鑑定進行規範,努力提高民商事案件質量和效率。
宜賓中院調研發現,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工程造價鑑定一向是民商事案件的一個難點問題,因工程造價鑑定導致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嚴重,主要原因在於鑑定材料的收集、質證、鑑定的交接等程序性事務缺乏規範,沒有時間限定。有鑑於此,宜賓中院組織基層法院、鑑定機構開展專題座談、調研,充分聽取多方意見、建議,最後形成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工程造價鑑定管理辦法(試行)》。
該《管理辦法》共十九條,從鑑定的申請、移送、鑑定材料的收集、質證、重新鑑定的提起等方面進行規範,注重加強對鑑定各個環節時間點的節點控制,明確了審判部門、司法技術管理部門、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各個環節的職責。該《管理辦法》試行,使審判過程中的工程造價鑑定,做到有章可循。
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反映,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但長期以來,司法鑑定的標準不統一,不僅嚴重影響了鑑定的嚴肅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司法公正,主要表現在:
一是鑑定環節方面標準不統一。例如傷殘鑑定,對於工傷和交通事故引發的傷殘有具體的標準。除此之外的傷殘,使用哪個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使得司法鑑定人員在傷殘鑑定時選擇標準存在隨意選擇情形,容易引發鑑定結果差異化或“人情鑑定”,難以保證客觀公正。
二是案件審理環節標準不統一。在案件審理時,面對依據不同的標準出具的多份鑑定結果,法官往往感到茫然,無法正確判斷該結論是否能夠正確釐清案件事實,也很可能會因此作出不當的判決,從而釀成各種問題。
三是不統一容易引發公衆質疑。公衆本來對司法鑑定知之甚少,瞭解不夠。一旦出現基於不同標準出具的不同的鑑定結論,容易引發公衆對鑑定工作科學性和客觀性的合理懷疑,甚至會指責鑑定人員甚至法官徇私枉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鄭萬湖汪鬆 汪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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