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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年12月14日
地點: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刑事大法庭
案由:搶劫
案情:2011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朱明亮、鍾曉偉和李立在路邊遇見中學生王浩和尤佳,遂向二人索要錢財並進行毆打,致王浩因精神激烈刺激,被“嚇”死在回家路上。
中學生“遇劫嚇死”
審判長:你們從王浩那裏得到了多少錢?
朱明亮:5塊錢。
2011年9月23日晚10時,武平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報警:某中學門口邊,一名中學生摔倒在地,自行車壓在身上。民警趕赴現場並將該學生緊急送往醫院,但終告不治。
當晚早些時候,年僅15歲的王浩在同學尤佳的陪伴下騎車外出修手機。
“喂,喂,你們停下來。”
王浩和尤佳回頭看着兩個年紀相仿的男孩一邊叫着一邊向他們跑過來,只得停下了自行車。
“有沒有錢,拿出來請我們吃東西。”朱明亮盯着兩個男孩問道,李立則一腳踢在了王浩的後腰上。王浩無奈地掏出了5元錢遞給朱明亮,尤佳猶豫了下,搖搖頭說沒有錢。
審判長:讓王浩走之後,爲什麼還要去追他?
朱明亮:我們想叫他快點走,他走得太慢,好像很輕視我們一樣。
“那個長白頭髮的,看到一次打一次。”朱明亮看着王浩,忽然想起朋友鍾曉偉的“交代”,於是轉身找鍾曉偉去了。
鍾曉偉沒找着,回頭卻見在原地“看管”王浩二人的李立正津津有味地吃着雪糕。得知是尤佳買的之後,朱明亮惱怒起來:“你不是沒錢嗎?”他一把將瘦小的尤佳拖進邊上的小巷拳打腳踢,而跟進來的王浩同樣遭遇了朱明亮和李立的毆打。
噩夢還沒有結束,路過的鐘曉偉被朱明亮叫住了,他看到王浩就氣不打一處來,拍着王浩的臉說:“你出來幹什麼?討打啊?”邊說邊踢了王浩幾腳。
朱明亮開始對着王浩的頭比劃,嘴裏唸叨着“左勾拳右勾拳再一拳”,李立一拳打在了王浩的右臉上。
“沒錢了。”不敢躲閃的王浩抽泣着回答。這個時候響起的電話鈴聲引起了鍾曉偉的注意,他搶過王浩的手機,上QQ,卸手機卡,玩得不亦樂乎,沒有人搭理王浩要回手機的哀求。
終於,在朱明亮的要求下,鍾曉偉把手機還給了王浩,然後說你們走吧。
如遇大赦的尤佳撒腿就跑,王浩卻怔怔地站在原地。
“我數一二三,然後追你,被我們追上了就再揍你。”看着留在原處的王浩,朱明亮不耐煩了。聽到朱明亮開始計數,王浩趕緊騎上自行車往學校方向騎去。
審判長:之後你們追了嗎?
朱明亮:追了二三十米後就停下來各自去玩了。
然而,王浩在跑了短短100米左右後,摔倒在路邊,永遠地閉上了雙眼。
經龍巖市公安局法醫屍體檢驗鑑定:王浩系遭他人搶劫、毆打、恐嚇等行爲時,精神激烈刺激,過度緊張,誘發了脂肪栓子的形成,導致肺脂肪栓塞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借錢”埋下矛盾種子
審判長:王浩給了你們錢之後,爲什麼還要打他?
朱明亮:因爲鍾曉偉以前說過,王浩向老師舉報他到學校敲詐別人錢的事情,要見一次打一次。
鍾曉偉:那天中午,我一個人到某中學學生宿舍叫他們湊錢給我,期間打了王浩,還叫他晚上出來談事情,他說媽媽會罵,出不來。所以晚上看到他在外面就很生氣。
原來,與王浩就讀於同一中學的鐘曉偉經常向同學“借錢”,幾次有借無還之後,同學們開始拒絕。鍾曉偉便開始威脅:“不拿錢給我,你就死定了。”
再有不肯就範的,他就直接搜身,搜到錢就拍拍對方的臉:“你以後小心點!”他也不記得向多少同學“借過錢”,更不記得“借”過多少錢了。
但是尤佳記得:“鍾曉偉跟我一起讀書,一開始就叫我拿錢給他,先後有100多元,沒還過,他也不會還的。我不借給他,他就打我,告訴老師被他知道了也會打我,打過我四五次了。”
“最後一次叫他們拿錢是9月23日中午,我一個人到了學校的二年級宿舍,叫他們湊錢給我,每人100元。然後還打了王浩。”鍾曉偉的陳述逐漸明朗了案情。在他看來,王浩“不懂事”,把他敲詐錢財毆打學生的事報告了老師,所以該“見一次打一次”。
然而,王浩並沒有向自己的家長求助,他只是曾經通過短信告訴了遠在外地打工的堂哥,說有人要打他。甚至在事發時他接到母親的電話,也只是說在回家路上了,沒有透露正被敲詐毆打。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之辨
本案該定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成爲庭審辯論的焦點。
審判長問:“被告人對事實有什麼認識?”
朱明亮回答說:“我不知道是搶劫,我以爲是敲詐勒索。”
公訴人認爲,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未導致被害人不敢正常生活、上學的危害後果的纔不認爲是犯罪,本案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應以搶劫罪追究兩被告人的責任。
然而辯護人指出,從被告人鍾曉偉的整個作案過程分析,其只是恐嚇、毆打併追逐了王浩,即使強拿了王浩的手機也在朱明亮的要求下馬上還給了他,其行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的特徵,應定性爲尋釁滋事,但被告人未滿十六週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應單負刑事責任。
被告人是否應該爲死者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是爭論之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由於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毆打、恐嚇原告之子王浩,造成王浩的死亡,因三被告人犯罪時未滿18週歲,應由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卻認爲,受害人王浩死亡的重要原因是其特殊性質的身體狀況導致的,被告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王浩的死亡屬意外事件,被告人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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