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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立法不完善是制度無法真正落到實處的首要原因。只有完善制度,才能杜絕鑽法律空子的現象出現。
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法院鄧建強表示:“工作中,爲提高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率和申報財產的真實、確定和可執行性,我們加強了宣傳和法律釋明工作。”
同時,加大對拒絕申報、虛假申報行爲的處罰,並組織當事雙方參加聽證,這對提高財產申報制度實效起到一定推動作用。
對舉行聽證程序,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張平非常贊同。
張平認爲,舉行聽證程序是極爲有效的方式。財產申報後,執行法官應首先進行審查。然後,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申請人對被執行人申報的某項財產表示質疑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法官應責令被執行人說明並提供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無法證明的,執行法官可將此作爲被執行人虛假申報、隱瞞申報財產的證據,對被執行人處罰。
鄧建強建議,對拒絕申報財產的,應規定可以直接推定其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
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劉國勳表示:“由於缺乏相對‘強力’的處罰措施,對違反申報義務者是否能追究刑事責任並無直接規定,甚至使這一制度變相成爲被執行人‘軟抵抗’執行的一個‘託手’。”
“因此,應該細化和強化對於虛假、隱瞞財產申報的責任追究,將這種行爲列爲刑事追責的一個情節加以明確。讓被執行人清楚不如實申報,將構成犯罪,從而強化威懾力,確保財產申報的全面真實。”劉國勳說。
重慶學苑律師事務所主任甘偉宏提出,刑法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管轄權是公安機關,這使得法院在該罪的適用中處於尷尬地位。並且,該條罪名本身也並不是直接指向財產申報方面的。
那麼,財產申報制度是否在域外有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鑑?
據張平介紹,德國對於拒不進行代宣誓(財產申報)的,法院依申請應命令拘留債務人,拘留的最長期限爲六個月。這比我們15天的威懾力要大得多。
同時,債務人在“代宣誓”中弄虛作假的,構成虛僞保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如果債務人因過失而以內容虛僞的財產目錄進行代宣誓開示保證的,構成過失虛僞保證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如此重的處罰,不免讓人有些好奇。
張平解釋,德國《強制執行法》一方面規定的處罰很重,但另一方面卻制定得很精細,有着嚴格的程序保障,基本上不會被濫用。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趙光強的建議,被執行人在首次申報後取得和處分重大財產,都要向法院補充申報。因爲在執行期間中,財產狀況往往會不斷髮生變化。此外,將共同財產納入申報範圍、將被執行人同住成年家屬納入申報的主體。
張平也表示:“應當將申報主體範圍拓寬到被執行人的配偶。”
“婚姻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張平解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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