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北京1月10日訊記者周斌一般情況下,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進一步明確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責任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涉案人員往往較多,犯罪主體複雜,而且事故原因既有直接原因又有間接原因,原因行爲與危害後果之間的關聯程度又存在差異。如何堅持實事求是,正確區分責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最高法今天下發意見明確,對於多個原因行爲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應當根據原因行爲在引發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罪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