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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10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沈亮,就人民法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以及相關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回答了記者提問。
2008年以來審結危害生產安全刑案6103件,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問:目前,人民法院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總體狀況如何?
答: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處於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高峯期,安全責任不落實、防範和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在一些地方和企業還比較突出,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據統計,2008年以來,人民法院共審結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爲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其中,2008年共審結1591件,生效判決人數2048人;2009年共審結1525件,生效判決人數1948人;2010年共審結1506件,生效判決人數2059人;2011年1月至11月審結1481件,生效判決人數2063人。
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生產安全事故背後權錢交易、瀆職犯罪
問:法院審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應當把握哪些原則?
答:這次出臺的《意見》,首次明確審判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項原則,即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區分責任、均衡量刑;主體平等、確保公正三項審判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
進一步明確責任認定,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於主要責任
問:審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過程中存在哪些難點?
答: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涉案人員往往較多,犯罪主體複雜,既包括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也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等,有的還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又有間接原因,原因行爲與危害後果之間的關聯程度又存在差異,如何堅持實事求是,正確區分責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
規定從嚴懲處若干情形,國家工作人員違規參股企業構成犯罪不能緩刑
問:在審判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中,如何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答:實踐中,對於安全生產危害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應當特別強調予以從嚴懲處。《意見》中規定了具有如下情形的,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
1.非法、違法生產的;2.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3.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4.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5.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6.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僞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7.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8.貪污賄賂行爲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9.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10.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11.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12.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僞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13.數罪併罰的。
(據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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