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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管理是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關係到審判權的規範運作,而且關係到司法公正與效率價值目標的實現,其重要性愈來愈受到重視,並被置於司法改革的顯要位置。筆者認爲,推進法院審判管理,應當着眼於現實審判管理實踐中的不足,以此爲着力點,有針對性地採取強化和改進措施,形成科學、有效的管理路徑,促進審判管理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
立足點:
管理職能的明晰
審判管理的根本價值,是基於對審判活動規律的認識和把握,通過對審判權及審判行爲進行引導、指揮、協調、控制和監督等,實現對審判公正高效的保障。法院管理實踐中,由於對審判管理本質認識的模糊,導致審判管理職能的異化。這種異化,一方面體現爲審判管理職能的過度放大,通過行政式的命令和服從,介入和干預案件審理和裁決,違反了審判活動規律。另一方面體現爲審判管理職能的片面弱化,沿襲傳統的審判管理內容,遵循固有的審判管理方式,忽視審判形勢的發展變化。
加強和改進審判管理,應當明晰審判管理職能。管理職能是根據管理過程的內在邏輯,對管理工作應有的一般過程和基本內容所作的概括。明晰審判管理職能的意義,在於清楚描述審判管理的整個過程,形成周全的管理體系,全面發揮審判管理作用。審判管理與其他管理一樣,也應當是一個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職能發揮的過程,區別在於職能內容和職能方式的不同。由此可以明確,法院審判管理職能,既包括着眼於法院工作全局對審判工作進行宏觀層面的計劃、組織、領導,也包括立足個案對審判活動實施微觀層面的指揮、協調、控制,並且隨着具體審判目標和審判管理目標的變化,而不斷調整適用。基於審判活動的特殊性和當前審判資源的現實狀況,引導、指揮和控制審判活動,是改進和加強審判管理應當突出的三項職能,即通過設定科學的審判質效評估指標和評估標準,準確反映法官個體業績,形成良好的辦案引導和激勵機制;通過優化審判管理機構,落實審判管理職責,形成多元主體參與審判管理模式;通過細化審判管理環節,明確管理內容和程序,形成健全細化的管理制度體系。審判管理職能的明晰,能夠釐清審判要素和審判管理要素之間的關聯,理清審判管理和審判活動運行軌道,形成科學的審判目標實現機制。
出發點:
管理領域的拓深
現行審判管理,既有對案件審判流程的管理,也有對案件質量的評查,還有對法官審判績效的評價。其中,管理的重點是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審判流程管理的重點又放在監督法官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審判活動。這種管理制度格局,在當下中國的司法條件下有其合理性和現實性,但是,審判活動是一個連續的動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有維護訴訟程序、推進訴訟進程的程序控制活動,也有認定案件事實、判定案件爭議的實體裁判活動。案件審判質效的高低,既取決於審判程序控制,也取決於實體裁判結果。故案件程序管理和實體審判管理,應當是審判管理的兩個重要維度。
加強和改進審判管理,在既定審判管理制度格局下,其一,要強化案件實體審判管理。根據實體法、程序法以及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識別實體審判管理介入點,在尊重法官審判權的前提下,對審判流程中立案、庭審、合議、裁判、結案等階段中的不同環節,合理設置時限和質量標準,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在此基礎上,設定案件實體審判的管理職權和管理方式、管理程序、管理標準,明確管理責任主體和管理責任。其二,要深化審判管理環節。審判過程是由諸多訴訟環節構成,各個訴訟環節又由諸多訴訟“元素”構成,這些訴訟“元素”均可能影響到案件審判質量,均應納入審判管理範圍,審判管理的重心應當轉移到審判細節管理。審判管理觸角應延伸到審判過程的每個“角落”,特別是長期以來被忽視、被大而化之的審判環節,如庭審焦點歸納、裁判理由闡述以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從根本上解決審判過程中長期存在的問題,確保審判管理實效。
着眼點:
管理模式的轉變
任何管理工作都是在管理主體與管理客體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過程中進行的。管理主體通過對管理客體的認識,揭示客體性質和規律,據此能動性地採取管理措施,對組織系統中個體行爲進行計劃、指導、協調和控制,影響和激勵個體行爲。故管理主體對管理效果起決定作用。審判管理效果也取決於管理主體的能動管理。當前影響和制約審判管理髮展有兩大顯性障礙:一是審判管理主體無序、多元化,導致審判管理環節銜接不足;二是審判管理職責邊界模糊,審判主體的審判職責、審判管理主體的管理職責這兩套並行的權責架構,在現行院、庭長等行政、審判雙重領導身份佈局下,運行混同。
加強和改進審判管理,應當整合現有審判管理資源,優化審判管理職權配置,成立專門的審判管理機構,集中行使原來分散在各部門的審判管理職能,統一協調審判管理工作,克服審判管理指揮鏈條過長、協調環節過多、信息傳遞不暢等問題,變分散管理爲集中管理,同時也實現審判事務與審判管理事務的分離。在成立審判管理專門機構的同時,要合理界定院、庭長以及其他管理主體的管理職責,明確其責任分工,形成以審判管理專門機構爲管理核心、其他管理主體共同參與的“一方爲主、專兼配合”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審判管理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審判管理工作,包括審判管理決策、審判形勢分析、審判業績考評、審委會事務管理、案件質量評查、法律文書評選、審判環節協調等宏觀層面管理和微觀層面的專項管理,而日常審判工作的基本數據蒐集和個案審判監督管理,由其他管理主體實施。審判管理機構發揮統籌規劃和牽頭協調作用,加強與其他管理主體的配合,將各個審判管理環節連爲一體,實現一體化運行。與此同時,還有效發揮各個審判管理主體之間的牽制和制約作用,防止監督管理失範。
切入點:
管理規則的重塑
審判管理實踐證明,以審判流程管理爲依託、以審判質效考評指標體系爲導向、以信息手段爲支撐的審判管理體系,符合審判活動規律,是行之有效的審判管理路徑。其中,審判流程管理關係着審判活動的運作過程和運作效果,審判質效指標體系設置則影響着審判活動的價值取向,二者的制度設計,直接影響審判管理的推進和管理效果。由於缺乏科學、明確的設置理念,當前審判流程管理規則和審判管理指標體系,呈現出不同層面的問題,或者是不作深入、系統分析而不成體系;或者是體系龐大、論述周全,陷入繁瑣哲學;又或者是標準不切實際、推行遭遇牴觸。
加強和改進審判管理,應以重塑審判管理理念爲切入點,推進審判管理制度建設,形成科學的審判管理制度體系。具體而言,審判管理,特別是審判管理制度建設,應秉持以下四個方面:其一,審判管理要具備合規律性,即要揭示審判活動規律,符合審判活動特點,形成生命力,保持穩定性;其二,審判管理規則要具備簡約性,簡單、明確、便於領會和操作,能夠低成本運行;其三,審判管理要具備應變性,即規則要爲審判管理調節和創新留下調節空間,保持彈性;其四,審判管理要具備道德性,即管理規則要以人爲本,把提高審判主體的素質,滿足其需求,調動其積極性放在首位。
支撐點:
信息手段的強化
豐富而準確的信息,是正確而迅速決策的前提。法院審判管理職能作用的發揮,需要以大量真實、準確、及時的審判信息爲前提。沒有對審判信息的全面收集和整理,就不可能制定有效的審判管理決策,不可能對審判工作實施有效控制和監督。強化信息技術手段的應用,是加強和改進法院審判管理信息化的有效支撐。信息技術發展爲審判管理構建了信息交換、處理的平臺,通過信息平臺,實現審判管理的規範化、便捷化和透明化。
加強和改進法院審判管理,要以強化信息技術手段爲支撐點,一方面要強化法院信息網絡和信息收集能力,以確保及時掌握必要和準確的信息;另一方面應當強化信息分析和利用能力,正確加工和處理信息,迅速傳遞和分享信息,並有效利用到審判活動和審判管理工作中。基於現有管理資源,強化法院審判管理信息,一是利用現有網絡資源,全面實現分案排期自動化、庭審監控視頻化、結案確認微機化、案卷歸檔電子化、信息查詢即時化;二是依託現行審判流程管理軟件,全面推行審判信息網上錄入、案件流程網上管理、審判活動網上監督、審判事務網上審批;三是依靠信息技術手段開發審判動態指標、案件質效指標、審判業績指標自動生成系統;四是推動網絡升級完善,研究整合審判、信訪和執行三個流程管理系統,實現與司法統計系統對接。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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