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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董碧輝
“百姓是教好的,不是養好的,就像溺愛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溺愛的百姓也可能比較刁民。”在佛山兩會南海區代表團的分組討論現場,人大代表方明的上述言論在網絡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方明表示,自己所說的“溺愛”,是指“如果市民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被政府滿足了,這才叫溺愛,如果不合理的要求被滿足了,那會有更多人提出更多不合理的要求。”
百姓需要的是教化嗎
錢報網網友凌心園主:方老師把政府與百姓的關係比作父母與孩子,這表明在她心中,官員仍扮演着“父母官”的角色,完全沒有服務型政府和人民公僕的概念。其次,她認爲市民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政府不應該滿足,這種觀念與法治社會的理念背道而馳。在現代的法治社會中,衡量人民的要求的主要標準是合不合法而非合不合理,正所謂“法不禁止即允許”,政府的職責和權力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內依法行政。如果法律缺失,百姓提出的要求在現有法律框架之外,也不應由政府來擅自決斷,而是該通過人大立法後再依法執行。因此,方代表的話,既對政府職能錯誤定位,又對人大自身的職責缺乏認識,實在有愧於一名人大代表的身份。
錢報網網友程紹德:一個人民推舉出來的人大代表,心裏想的不是怎樣爲人民服好務,而是如何教化人民,使人民更服從政府,顯然,方明代表已徹頭徹尾地忘記了自己的身份和要擔當的使命。政府和人民本是魚水關係,政府是魚,人民是水,因此就算論輩分,人民也應該是父母,天底下哪有子女教育父母的道理?
政府沒有“溺愛”的權力
錢報網網友煙雨一蓑:政治清明,何來刁民?方老師說政府滿足了百姓的不合理要求是“溺愛”,由“溺愛”滋生“刁民”。敢問政府“溺愛”過百姓嗎?政府能夠“愛”百姓,百姓也就知足了,何有溺愛之說。試想:不合理的要求,政府會滿足嗎?如果方老師覺得不合理的要求政府都會滿足的話,那麼此“刁民”會是何方尊駕呢?只怕是“特別的愛”給了“特別的人”了。如果是這樣,那麼方老師真是以偏概全了!不用教化,百姓也知道拿雞蛋碰石頭的結果,所以即使是合理的要求,向政府提出時也是“小心翼翼”的,更別說是不合理的要求了。
錢報網網友吳志峯:按方明代表的意思,“溺愛”就是滿足一些百姓的不合理要求,但問題是政府如此“溺愛”的資格來自於哪裏?一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是沒有權責去行使其“溺愛”的資格的。因爲這種“溺愛”是要受到責任追究的,民衆賦予的權力不能隨意行使,更不能由政府私下授予某些人,政府做事必須依法依規在民衆的監督下進行,並沒有“溺愛”的空間。政府“溺愛”百姓一說純屬僞命題,根本不存在。
錢報網網友孫維國:“百姓是教好的,不是養好的”。作爲一個人大代表,出此言論令人驚詫。現代社會,政府和民衆的行爲都是在法律框架內運行,政府也好,民衆也好,既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承擔法律賦予的義務。法律爲政府權利界定行使邊界,法律也爲民衆權利界定範圍,所以,只要是法律界定範圍內的權利,百姓都依法享有。換言之,百姓只要是不違背法律的利益訴求,政府都應給予滿足,否則,百姓就可以依法維護自己權利。在法律前提下,政府和民衆在權利上的關係,只有合法與違法,合法的就依法享有,反之,就不能享有,不存在“教化”百姓,更別談“溺愛”,至於“刁民”一說,已經完全背離了“人民代表爲人民”這一根本宗旨。
刁民之說不靠譜
錢報網網友張吉_michael:看到這個“刁民”理論,首先請問方老師如何鑑別人民對政府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呢?又是怎麼鑑別一個人是否是刁民呢?我不知道方老師口中的“刁民”是指爲了回家卻買不到火車票而上書鐵道部的溫州農民工,還是爲了維護自身利益不斷上訪的農民,抑或是那些揭發了某些官員的民衆。但是我們知道,這些所謂的“刁民”的行爲,都是迫不得已的和山窮水盡的辦法,試想每一個農民工都能方便安全地回家,每一個民衆的冤和苦都有地方訴說,誰還會做這些“刁民”舉動呢?“刁民”理論本來就是一個悖論,這刻意地造成了人民與政府的對立,與當年某官員的“你是替人民說話,還是替黨說話”如出一轍。如果任由類似的言論散佈,非但不利於“維穩”,反而會使得民衆與政府更爲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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