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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就人民法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以及相關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作出規定。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處於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高峯期,安全責任不落實、防範和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在一些地方和企業還比較突出,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據統計,2008年以來,人民法院共審結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
值得注意的是,懲處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雖然爲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法律適用方面還存在一些疑難問題。此次新出臺的《意見》首次明確審判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項原則,即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區分責任、均衡量刑;主體平等、確保公正。這三項原則無疑爲依法審判危害生產安全犯罪行爲指明瞭方向: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生產安全事故背後的權錢交易和瀆職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後果大小、主體職責、過錯大小等因素,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對於所有責任主體,都必須嚴格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裁判效果良好。
實踐中,對於安全生產危害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應當特別強調予以從嚴懲處。另一方面,對於事故發生後,積極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損失,有效避免損失擴大;積極配合調查,賠償受害人損失的,也要確保寬嚴並用、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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