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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逃避責任的,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10日,最高法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13種情況,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
新出臺的《意見》對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進行了更細化的規定。《意見》明確,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相關職務犯罪,必須嚴格依法、從嚴懲處。《意見》特別提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依法從重處罰,並且不得適用緩刑。最高法表示,《意見》中規定了13種情形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違規參股企業構成犯罪不能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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