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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打擊危害生產安全犯罪 嚴懲受賄瀆職職務犯罪
事故後毀屍滅跡者
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10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最高法指出,安全生產關係到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薄弱;非法、違法生產,忽視安全生產的現象依然十分突出;重特大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個別地方和行業重特大責任事故呈上升趨勢。
實踐中,對於安全生產危害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應當特別強調予以從嚴懲處。《意見》中規定了具有如下情形的,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
1、非法、違法生產的;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2、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3、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4、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5、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僞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6、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7、貪污賄賂行爲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8、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9、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10、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11、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僞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處罰措施
行賄、謊報事故將數罪併罰
《意見》指出,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另外,違反生產安全規定,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或排放、傾倒、處理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規定處理。
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同時構成職務犯罪或其他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對於數罪併罰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