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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騎電動自行車下橋過程中遇到攔阻繩,市民趙某摔成重型顱腦損傷。趙某將橋樑施工方、產權方等一併告上法庭進行索賠。前不久,紅橋區法院一審宣判,判決施工方承擔45%的責任,產權方承擔30%的責任,分別賠償趙某8萬餘元、10萬餘元。而在此前的審理過程中,由於趙某發生經濟困難,依其申請,法院裁定,由施工單位向趙某先予執行8萬元醫療費,並已執行完結。
事件回放
騎車過工地男子摔成重傷
2011年6月21日18時許,趙某騎電動自行車沿新紅橋由南向北行駛,當時,新紅橋正在維修施工。當他行至橋北下坡處時,與施工攔阻繩接觸後摔倒在地。受傷的趙某先後被送至人民醫院、總醫院治療,被診斷爲特重型顱腦損傷。截至2011年11月1日,趙某發生各種治療費用32萬餘元。
開庭審理
施工方產權方都稱無責任
庭審中,施工方辯稱,事發路段屬於西縱聯絡線立交工程,儘管產權方沒有進行新紅橋斷交延期手續的審批,但交管部門對工程的延期應當是默許或同意的。而且,事發路段正在施工中,施工地段設有多處警示牌、阻攔物,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原告執意上橋通行,在本案中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產權方辯稱,施工單位對施工地段具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管理義務。
法院判決
受傷男子兩被告都有過錯
紅橋區法院認爲,本案事故是由於趙某與攔阻繩接觸所致。作爲施工方,雖然其設置了警示牌、攔阻繩、隔離墩等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但在發現有人、車通行的情況下,應對安全保護措施予以調整,並派專人看護,以使其防護措施能夠達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而其未採取相關措施以致發生本案事故,施工方仍構成對注意義務的違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產權方在明知合同工期和實際施工日期已超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的斷交期限的情形下,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完成斷交施工延期手續的辦理,也沒有履行向社會公告之義務,而且在斷交期限屆滿後未保證防護措施的安全設置,致使仍在施工的地段發生行人和非機動車進入行駛的狀況,故對於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事發時,新紅橋路段已施工半年,且在新紅橋路段的南、北側均有明顯的警示標誌和攔阻物,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能夠預知在該路段通行存在一定危險性;而且,事發施工地段也有“前方施工請繞行”的警示標誌和攔阻繩,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此也存在一定過錯。(記者高立紅通訊員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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