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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男子當業餘“房中介”,介紹弟弟將名下經濟適用房“賣”給他人,後又介紹該名買房人將房屋“賣”給自己的繼女和女婿,入住時因不符合規定遭拒絕,遂引起糾紛,上述人員全部對簿公堂。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訴爭房私自轉讓違法,上述協議均屬無效合同,由此所得財產應依法恢復原狀。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60多歲的張富和50多歲的張貴是親兄弟,張富的繼女和女婿分別爲錢某、趙某,李某是爲讓孩子在津上學而買房落戶的外省人。2008年張貴經張富介紹向李某轉讓其已獲得的經濟適用房購房證,並簽訂協議書,張富以中間人名義簽字,李某交納購房款26萬餘元,並取得該房的全部相關憑據。2009年李某又經張富介紹,將該房屋轉賣給張富的女婿趙某,並簽訂協議書,張富又以中間人名義簽字。事後,趙某向李某交付28萬元購房款並取得上述全部憑據。2010年張富在幫女婿辦理該房入住手續時,因不是張貴本人親自辦理而遭到物業等部門拒絕。張貴得知情況後認爲哥哥故意隱瞞了經適房買賣政策等相關實情,欲將房產討回,遂將張富、趙某、錢某和李某一併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上述轉讓經濟適用房購房證協議無效,並返還相關票據等。
法院認爲,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天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原告名下本案訴爭房屬於國家政策規定的拆遷安置用房,購置後五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原告無完全產權且禁止向他人私自轉讓,如確需出賣,由政府按原價收購。
原告與被告李某的轉讓經濟適用房購房證協議及被告李某與被告趙某有關該房的轉讓協議,違反了國家禁止性規定,損害了國家公共利益,故均爲無效合同,法院予以確認。對上述無效合同,原告張貴和被告趙某、錢某均應承擔過錯責任。本案當事人因此所獲得的財產應依法恢復原狀。被告趙某、錢某系夫妻關係,有關所負本案之債應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原告張貴與被告李某的轉讓經濟適用房購房證協議以及被告李某與被告趙某的轉讓協議均爲無效合同;被告趙某、錢某將有關房屋憑證全部返還原告,如因丟失等原因不能返還,被告趙某、李某應承擔因此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原告退還被告李某給付購房款26萬餘元;被告李某返還被告趙某、錢某購房款28萬餘元。(文中人物均爲化名)(通訊員溫金鳳記者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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