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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餘東明王家樑通訊員張景利“我知道15萬元利息應該入建材公司收入賬、收受他人10萬元是犯罪行爲。但我心存僥倖,後悔晚矣!”近日,被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8年的臨沂某建築材料原總經理、黨支部書記趙文,聽完宣判後捶胸頓足,唉聲嘆氣。
據瞭解,2004年5月,趙文收受臨沂恆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送現金10萬元,爲其公司在拆遷建材公司家屬院過程中提供幫助。2009年,在收到臨沂恆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歸還的15萬元利息後,趙文將其中的10萬元侵吞,另外5萬元則夥同公司財務科長、出納私分,其分得贓款1萬元。此外,2009年1月至2010年春節前,趙文分3次收受飯店經理所送現金1.5萬元及購物卡1000元,爲其在租賃沿街樓及飯店經營中給予照顧。
2011年7月,趙文被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涉案贓款22.6萬元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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