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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曉鋒實習生楊豔海南省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條例對公民無償獻血作出明確界定,規定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以享受公休假兩日。
條例規定,在海南省居住的已滿18週歲不滿60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均可以參加無償獻血。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採供血機構登記、獻血。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以享受公休假兩日。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自願獻全血者每次獻血量一般爲200毫升或者4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男性不得少於3個月,女性不得少於4個月。同時,提倡和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帶頭獻血,爲社會無償獻血作表率。
在條例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採供血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無償獻血的公益性宣傳。因此條例規定,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劃地免費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條例還規定,醫療機構必須使用採供血機構供應的血液,緊急搶救需要用血又無備用血時,經當地採供血機構同意,可以臨時向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按照採血技術規範採集適量血液。
此外,條例加大了對非法採血的行政處罰力度。對於非法採血醫療機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締,沒收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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