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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汽銷公司在收取定金7萬元後,卻因未能依約向購車人張小姐交付寶馬汽車而被訴至法院。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依照“退一賠一”等法律規定,作出雙方所籤《汽車銷售合同》解除,汽銷公司給付張小姐14萬元,案件受理費由汽銷公司承擔的一審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2011年1月11日,來自安徽的張小姐與汽銷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約定,張小姐向汽銷公司購買寶馬汽車一輛,價款爲74.3萬元,交車日期最晚至2011年7月。合同另約定,若自汽銷公司應交車之日起算延誤超過7天,則張小姐有權解除合同,汽銷公司應雙倍返還已付定金。簽約當天,張小姐支付了定金7萬元。但是,約定的交車日期屆到,汽銷公司卻未能履行交車義務。爲此,張小姐將汽銷公司訴至法院,認爲汽銷公司的行爲明顯構成違約,要求判令解除《汽車銷售合同》,汽銷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4萬元。
汽銷公司辯稱,雖願意按合同約定交付車輛,但因該車的生產廠家未能按約交付車輛,以致公司履行不能。與張小姐發生糾紛後,公司一直想通過各種方式與張小姐進行協商,但均未果。在法庭審理中,汽銷公司明確表示,已不能向張小姐履行交付寶馬汽車的義務。
法院認爲,張小姐作爲買受人已按約向汽銷公司給付定金7萬元,汽銷公司在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其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且明確表示其踐約不能,故張小姐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法關於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至於張小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亦符合合同法關於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關於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汽銷公司辯稱其未按時交付車輛是由於車輛的生產廠商未能按約交車所致,對此,系汽銷公司與案外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張小姐無涉。
(楊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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