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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未修改的《規定》,面臨着不適應社會發展、被“束之高閣”的窘境。晚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在很多單位探親假形同虛設,不少市民也並不清楚自己的這一項權益,而瞭解的市民又調侃探親假是“吃不到的天鵝肉”“不要迷戀45天的探親假,它只是個傳說!”
規定內容
1981年《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根據《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休探親假探望配偶;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休探親假探望父母。根據該規定,探望配偶或父母的職工,可享受每次最少20天,最多45天的探親假。並且,探親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承擔。
調查
多數市民不瞭解探親假
在某事業單位工作6年的謝先生是安徽人,第一次知道有探親假還是去年同事請假時,“你不知道我那個後悔啊!我怎麼沒在結婚前享受這個假期啊,太鬱悶了……”至於探親假到底怎麼休?有哪些福利?謝先生稱還並不清楚。
昨日,晚報記者調查的30多位市民中,九成以上並不清楚探親假,“知道有這個假,但是到底是外省人才能休還是不在一個城市就能休?”“是幾年休一次還是每年都能休?”“是不是結婚了就不能休探親假了?”上述種種問題,多數被調查的市民都並不清楚。
案例
1
定員定崗難休探親假
在昆明媒體工作的劉先生老家在湖北,工作7年了,卻從未休過探親假。“不是不想休,而是不忍心休、不能休!”他說,因爲單位分工比較明確,屬於“一個蘿蔔一個坑兒”,如果自己休假了,工作就沒辦法開展,“就算平時出差,都有一堆事情需要同事幫忙,但是別人也有別人的事,如果休了幾十天探親假,有事情怎麼辦?”他說平時休公休心裏都難安,探親假幾十天更是難休,“如果是做編輯,休假還可以,但是跑口記者就不好休了,既使能休,自己都會不忍心休。”
持這樣觀點的市民並不在少數,不少人認爲,因爲工作性質不同,探親假並不是想休就能休,“你走了,活沒人幹,怎麼休?假期很美滿,現實很殘忍啊!”
2
莫名其妙就是休不了
彭先生家在外省,從部隊轉業後到某廳一個處室工作。據他說,轉業後再沒有享受過探親假,“也不是工作太忙,反正領導不希望你休,今年休個公休假,還只休了一半就被叫回來了,說事情多,回到單位啥事也沒有……”這讓他很鬱悶,也讓他放棄了休探親假的念頭,“我看了下這個探親假,必須是公休日無法回家的人才能探親,那麼會不會請假時,單位以有公休有節假日爲什麼不回家的理由阻止?”
事實上,採訪當中,記者發現很少有單位明文規定不準休探親假,但事實上,在所有假期中,探親假幾乎是被休得最少的。大家知道這個假期,就是不去休。
3
探親假成了麻煩事
在衆多采訪對象中,小馬算是幸運兒了。在曲靖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工作的他,老家在山西孝義市。去年7月因家裏有事,小馬便試着請了一次“傳說中的探親假”,沒想被批准了,算上往返時間,單位共給了他26天的假。“如果按照規定,我在單位工作快4年了,之前並未休過探親假,那次休假本來應該可以連休45天的。”
除了假期縮水外,讓小馬覺得麻煩的就是蓋章問題,“如果探親回家後沒有在當地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蓋章,回到單位後,就會被以無法證明確實探親回家爲由無法報銷往返路費。”此外,在自己休假期間,單位並未像國家規定那樣保留自己的工資,而是這扣一些那扣一些,總共扣掉了近1000元,這讓他心裏多少有些不舒服。
“其實大家對探親假都不是特別積極,除非真需要回家或有什麼急事,否則一般不會想去請探親假。”
熱議
探親假不合時宜了?
“雖然有假當然好,但是現在探親假卻是看得見,摸不着,更享用不了!”在外資企業工作的安小姐說,現在的探親假形同虛設,不如取消,“過去工作是分配,有的人可能在外地工作一輩子,所以纔有探親假。”她說,如今工作是雙向選擇,每年都有法定節假日、年假,交通也比過去便利,如在外地工作,這些假期一般都可以用來探親。“比如快過年了,我們單位的一些同事就會提前幾天回家,然後再晚來幾天,本地人留守。”
在私企工作的曹先生則認爲,探親假帶有明顯的歧視,“現在的市場已經是多種所有制並存的局面了,私營企業爲社會經濟做出了非常大的貢獻,那麼爲什麼還是隻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享受探親假?”
還有不少市民認爲探親假的具體規定十分模糊,“比如異地,現在交通發達,到底多少公里以上就算異地、公休日不能團聚怎麼判定?如果是由其他長輩撫養長大的,是否就沒有探親的權利了?”
建議
探親假可改革和法治化
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邵衛鋒認爲,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作爲被僱傭人員,有探親的權利,“這是一個權利意識,任何人都要有這個權利意識。作爲假期,在任何時代,都應該有,因爲這關係到每個人切身利益,假期可以改進,但不應取消。”他說,近些年,很多假期都隨着社會發展發生了變化,但是探親假30多年未變,不是很符合現在的社會情況。
針對《規定》中,“只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享受探親假。”邵衛鋒說,在現今的市場經濟下,不論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業職工都應享受探親假。而關於“與配偶或父母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則不能享受探親待遇”,他認爲條件應該放寬,可以列舉一下確實需要探親的情況,“不能限制太死,因爲時代已經變化了,比如公休日時,家裏沒什麼事確實不需要回家,但是在某一個特定的時期,確實需要回去,這個怎麼界定?”
他建議,探親假不僅需要改革,還需要法治化,用法律明確規定,“包括請假程序、條件,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必須准假,否則這個假依舊是形同虛設。還有這個假也不能統一,應該根據行業、部門以及個案來處理,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設置,更人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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