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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留學的女孩小齊,准備乘坐中國國航航班從紐約飛回國內時,由於飛機出現機械故障,被延誤了30多個小時。回國後,航空公司方面准備向小齊提供400美元的代金券,小齊認為這『不具有補償的實際價值和意義』,並依據《蒙特利爾公約》向航空索賠精神損失。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機械故障非不可抗力應擔責,判令航空公司將代金券折現2630餘元支付給小齊,駁回了其精神撫慰金的訴求。
法院查明,留學美國的天津女孩小齊購買了2010年12月29日下午從紐約飛往北京的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機票一張。後因該航班機械故障導致延誤,小齊於紐約當地時間2010年12月31日凌晨再次登機,並於北京時間2011年1月1日凌晨1:30到達北京。
小齊等旅客下飛機後,國航公司主動與小齊商談航班延誤賠償事宜,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國航公司為小齊出具了一份《航班延誤旅客補償授權書》。該補償授權書載明,本次航班的旅客每人補償400美元TCV代金券,在購買國航公司機票、昇艙等可以使用。小齊則認為TCV的補償方式並無實際價值,故不同意國航公司的補償方式,要求國航給付現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因中國是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現已對我國生效,且小齊所乘航班為國際航班,屬於該公約之適用范圍,故本案應優先適用公約的規定。
《蒙特利爾公約》第19條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涉案航班是因機械故障導致延誤,該航班不正常可歸責於國航公司未盡機務維護義務。同時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民用航空法規定,在發生延誤後,航空公司有告知、補救和賠償義務,但是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誤,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這些原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檢查等,可見因機械故障不屬於免責范圍。因此,國航公司應就此承擔賠償責任,並就其延誤行為向小齊道歉。
另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的相關規定,在此類訴訟中,均不得判給懲罰性、懲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補償性的損害賠償。國航公司的延誤行為並沒有給小齊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故小齊主張國航公司的行為造成其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