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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1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佈《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過網絡、信函提出7030條意見。許多意見認爲:制定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對建立健全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很有必要;同時,對校車安全管理及校車制度的其他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和建議。主要是:
一、關於保障就近入學、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和對校車的政策支持
1.關於保障就近入學。許多意見提出,解決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問題,不能僅考慮校車本身的安全。校車再安全也會有風險,應當從源頭上採取措施。關鍵還是應當嚴格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上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有些意見對近年來一些地方較大規模地撤點並校提出異議,建議在設置和調整學校及教學點佈局時,多聽聽當地羣衆特別是學生家長的意見。有的意見提出,如果逆向思考,讓教師乘車去就學生,而不是學生乘車去就教師,是不是風險小一些?有些意見提出,買校車不如就近建學校。一輛專用校車就要幾十萬元,再加上每年幾萬元的運行費用,超過農村建一所小學或教學點的費用,既不安全又不經濟。有些意見建議明確規定,撤點並校要徵求學生家長的意見,並妥善安排好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問題;沒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點並校。有些意見則提出,撤點並校有利於優化教育資源配置。農村地區有的村只有十幾個學生,如果也要辦一所學校,連配齊各科教師都很難,更別提留住優秀教師。爲保障偏遠地區農村的孩子也能受到較好的義務教育,應當撤點並校。寄宿制學校的學生週末同樣有上下學的乘車需求。校車安全條例不應強調就近入學或設立寄宿制學校,而應明確規定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由政府採取措施,讓學生能夠坐上安全、規範的校車。
2.關於發展公共交通。不少意見提出,地方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公共交通特別是農村客運班線,減少學生集中乘車的風險。建議進一步充實和細化徵求意見稿中關於發展公共交通的規定。有些意見還提出,校車制度應從我國城鄉發展水平有很大差別的實際出發,根據農村和城市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建議明確規定,城市除家長自行開車接送外,應當乘坐公交車上下學,不得開行校車,不鼓勵遠距離擇校;校車應主要爲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公共交通又不能覆蓋的農村地區學生服務。
3.關於對校車的政策支持。不少意見提出,國家對校車的政策支持,特別是對農村地區校車的政策支持,是保證校車安全規定得以落實的前提。目前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運送學生並嚴重超載,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大多發生在農村。農村是安全校車需求的重點。建議進一步充實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等措施支持農村地區校車服務的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財政資助、稅收優惠的範圍,明確校車購置及運行費用的資金來源;二是明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的比例,對中西部以及其他財政比較困難的地方,中央財政支持要給予傾斜;三是對地方政府應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學生獲得校車服務作出有約束力的規定。有的意見建議,應明確對校車財政資助的對象也要包括民辦學校。
有些意見則提出,校車安全條例應解決校車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不應也難以承載更多的內容。保障就近入學、發展公交、財政支持等不屬於校車安全條例要解決的問題,應當專門研究作出具體規定,不應在本條例中規定。
二、關於校車的服務對象
對於使用校車接送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生上下學,多數意見表示贊成。對於幼兒和高中生是否應當使用校車接送,有不同意見。
有些意見贊成使用校車接送幼兒園幼兒,認爲這符合目前實際情況。特別是農村地區許多青壯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爺爺、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們接送幼兒上下學有困難,使用校車接送幼兒是比較好的辦法。目前很多幼兒園已經購置了校車接送幼兒。有些意見則不贊成使用校車集中接送幼兒,認爲讓沒有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集中乘坐校車,風險太大,很難保證安全。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包括舉辦鄉村幼兒園或自然村幼兒班、小學學前班等,保障幼兒就近入園,而不要把錢花在買幼兒校車上。目前一些民辦幼兒園以營利爲目的,爲了爭生源使用校車遠距離接送幼兒,發生了不少事故,對這種作法不應提倡。對確實需要乘車上幼兒園的,應由家長負責接送。
不少意見贊成校車服務對象不包括高中生,認爲高中生已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可以步行、騎自行車、乘坐公交車等自行解決上下學的交通問題,沒有必要爲高中生集中開行校車和爲高中生乘車安全提供特殊保護。也有的意見提出,高中生大都屬於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還沒有完全成熟,應當將需要乘車上下學的高中生納入使用校車範圍。
三、關於專用校車
對徵求意見稿關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專用校車的規定,有些意見表示贊成,認爲這可以更好地切實保護乘車幼兒、小學生的安全。有些意見則不贊成這一規定,認爲這一規定不可行,特別是農村地區很難做到。專用校車購置和維護費用都很高,農村小學、幼兒園買不起專用校車,即使有人給買了也養不起。如果因此提高幼兒園收費,會加重家長的負擔,有些家長負擔不起,只能讓孩子坐“黑校車”。而且農村特別是山區道路狀況差,專用校車在有的地方根本開不了。有些意見提出,校車安全的關鍵在於駕駛員的素質,車輛只要符合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就可以了,不必照搬國外,非得是專用校車。
四、關於校車安全管理的部門職責分工
有些意見提出,應明確由教育部門牽頭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以促使教育部門統籌考慮學校的規劃佈局和校車的合理使用,統一指導、監督學校和幼兒園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有些意見則認爲,校車安全管理涉及車輛的安全技術條件、駕駛員的資格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維護等,這些都不是教育部門管得了的,應屬於公安部門的職責。建議由公安部門牽頭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也有些意見提出,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運輸體系的規劃和運輸市場管理等,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還有些意見提出,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門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相互推諉,形成管理漏洞。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委員會或辦公室等方式,建立齊抓共管的校車安全管理體制。
五、關於校車運行模式
1.關於學校配備校車。有些意見贊成徵求意見稿關於學校可以配備校車及履行保障校車安全責任的規定,認爲學校開校車最有利於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學校也有義務保障學生在校園內和校車上的安全。有些意見則認爲,學校不應當自備校車,不能把什麼事、什麼責任都推給學校。目前學校承擔的教學以外的責任太多太重,超出了學校作爲教育機構的責任範圍和責任能力。學校開校車屬於學校辦社會,是倒退。
2.關於校車運營是否應當市場化。有些意見提出,校車是純公益性事業,校車的購置和運行應當由政府全盤負責,不能市場化、商業化。政府可以購置校車交給教育等有關部門運營,或者直接成立校車運營單位運營校車。如果商業化運作,以盈利爲目的,難以從根本上保障校車安全。有些意見則認爲,校車服務雖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來,由政府包下來是不可持續的。應當走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路子,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由企業具體承擔校車運營業務,政府給予適當補貼並加強安全監管。
3.關於是否允許個人提供校車服務。有些意見提出,校車服務不是一般的經營性業務,不應當誰想幹就可以幹。校車服務只能由依法取得道路客運資格的運輸企業或者政府設立的校車專營單位提供,這纔有利於保障安全。個人以營利爲目的用車接送幼兒、學生,往往爲多掙錢就超速、超載;而且經營太過分散,很難監管到位。應明確禁止個人提供校車服務。有些意見則提出,目前很多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由個體運營車輛接送學生的情況相當普遍,有的是在地方政府的組織下進行的。如果不允許個人提供校車服務,一方面這些個體經營者的生計會有問題,另一方面會出現校車服務不能滿足需求的情況。保障校車安全的關鍵不在於校車是由企業運營還是個人運營,而在於加強管理。建議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在加強管理的前提下,允許個人提供校車服務。
六、關於校車使用許可
多數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關於校車使用應當符合保障安全的條件,經依法審查取得使用許可的規定表示贊成,同時提出以下主要意見:
1.關於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條件。有的建議,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的車輛才能作爲校車使用,禁止將改裝車輛作爲校車。有的建議,將學校使用校車的必要性作爲許可條件,沒有必要開行校車的學校申請校車許可的,不予許可,不能滿街都是校車。有的建議規定校車應配置保障安全的技術設備,如GPS定位系統、車內監視設備、行車記錄儀以及其他相應的安全器具。還有的建議明確規定校車乘客責任保險的最低投保額。關於校車最高使用年限問題,不少意見認爲徵求意見稿規定的不得超過8年的規定過嚴,特別是對專用校車更不合適。專用校車設計標準高,安全性能好,價格也比較貴。每天除了接送幾趟學生外,其餘時間基本閒置,多數專用校車一年跑不到2萬公里,有的甚至只跑幾千公里,使用8年後車況仍然較好。如果8年就不能繼續使用,會造成很大浪費。有的意見則認爲,8年的規定還不夠嚴格,不足以保障安全,建議進一步縮短校車使用年限。
2.關於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程序。有些意見贊成徵求意見稿關於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先經教育部門審覈,再向公安交管部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的規定。有些意見則不贊成由教育部門先行審覈,認爲教育部門不熟悉車輛管理情況,沒有辦法出具審覈意見,建議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有的建議應先由交通運輸部門審覈出具意見,再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校車標牌。
七、關於校車駕駛人
普遍認爲,校車駕駛人的素質和駕駛行爲是保障校車安全的關鍵,贊成對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作出明確規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才能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對於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和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意見:
1.關於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有些意見認爲,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還不夠嚴格,應更嚴格一些。如:將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改爲“5年以上”;將年齡不超過60週歲改爲不超過50週歲,並規定年齡下限,太年輕了不行;要求校車駕駛人應具備一定的安全防衛技能;增加對校車駕駛人心理素質的要求;校車駕駛人必須沒有發生過任何交通責任事故,等等。有些意見則認爲,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太嚴,在很多農村地區實際上不可行。農村有A本(大客車駕駛證)的人本來就很少,這些人大多可以找到報酬較高的工作,有的月工資在8000元以上,而開校車不可能有那麼高的收入,有的地方月收入還不到1000元。再把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提得這麼高,農村到哪裏去找校車駕駛員?校車駕駛人只要有相應車型的駕駛證,有一定的駕駛經驗就可以了,保證安全關鍵是要有責任心。其他方面的條件過於嚴苛,沒有多大意義。
2.關於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程序。不少意見不贊成徵求意見稿關於申請取得校車駕駛人資格應先經教育部門審覈,再向公安交管部門辦理駕駛校車簽註手續的規定,認爲教育部門是管教育的,沒有管理駕駛員的經驗和能力,也不掌握駕駛人的相關信息,規定由教育部門先行審覈沒有實際意義,而且增加了管理環節,容易導致責任不清。建議直接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審查。
八、關於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對於保障校車通行安全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
1.關於校車通行優先權。多數意見贊成徵求意見稿關於校車通行優先權的規定,認爲這是條例的“亮點”,對於保障未成年學生集體乘車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形成關愛孩子、禮讓校車的文明風尚。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執行保障措施。有些意見則提出,這些規定是效仿國外的,不符合我國國情。農村沒有公交車道,也很少有交警執勤,這些優先權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則會加劇交通擁堵。校車有了特權,還可能導致駕駛人的責任心降低,反而會不安全。路上校車遇到救護車、消防車,究竟誰讓誰,也成了問題。有的意見建議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如對校車停車時後方車輛停車等待的問題,可分別規定:校車停車的道路同向有多條車道的,緊鄰校車停車車道的後方車輛應停車等待,其他車道的車輛不必等待;或者規定,校車停車上下學生時,後方車輛應當謹慎駕駛,低速通過。
2.關於校車限速。有些意見贊成限定校車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並建議在設計、生產環節採取技術手段限制校車的最高時速。有的意見建議進一步降低校車最高時速,如限定爲50公里或者40公里。有些意見則認爲,校車和其他車輛一樣,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就可以了。將校車最高時速限制爲60公里太死板,可操作性不強,也不完全符合實際,比如校車在高速公路上限速60公里反而不安全,還影響通行效率。有的建議規定校車在高速公路上的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
九、關於保障校車乘車安全
主要有三方面的意見。
1.關於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有些意見贊成徵求意見稿關於學校應指派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學生的規定,認爲學校指派的人員熟悉學生情況,和學生溝通交流比較方便,可以有針對性地做好隨車照管工作,也便於學校對這些人員進行統一管理、教育和培訓,對保障學生乘車安全有利。有些意見則不贊成都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認爲學校編制緊張,教師的工作壓力本來就很大,在學生上學前和放學後還要兼做隨車照管人員,難以承受,會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在學校有多路校車的情況下更是這樣。建議明確規定,學校自備的校車,可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學校向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租用的校車,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或者由學校與校車提供單位協商約定由誰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2.關於禁止校車超載。有些意見贊成徵求意見稿關於校車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的規定,認爲當前校車嚴重超載的現象普遍,給校車安全帶來嚴重隱患,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學生重大傷亡,必須嚴格禁止校車超載,並加大對超載行爲的處罰力度。有些意見則認爲上述規定不太現實,也不完全合理。目前在用的許多校車都是按照成人標準覈定載客人數的,不符合學生特別是小學生和幼兒身高、體重的實際情況。一個座位上完全可以坐兩到三名幼兒和小學生,一人一個座位反而不安全。從實際情況看,超載並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城市的公交車每天都在超載。如完全禁止校車超載,校車只好提高車速,增加運行次數,這樣安全風險更大。建議規定一個允許超載的合理範圍,或者根據小學生、幼兒的實際情況合理覈定校車載客人數。
十、關於法律責任
有些意見認爲,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法律責任還應進一步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罰款數額,吊銷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的客運經營許可,對校車駕駛人終身禁駕,撤銷校長職務,解聘教師和隨車照管人員,開除相關人員公職等,以增強法律的威懾力。有些意見則不贊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責任,認爲實際中的主要問題不是處罰不夠重,而是監管不到位。如能確保監管執法到位,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和警示作用;如不能有效解決監管執法問題,規定多重的法律責任也沒用。也有些意見認爲,目前危及校車安全的主要問題,如超速、超載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本條例沒有必要另作規定,也不應作出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
十一、關於實施過渡期
徵求意見稿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級政府的規定使用非專用校車。對於規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普遍表示贊同。但對過渡期的具體期限,有不同意見。有些意見認爲,3年過渡期的規定符合實際,表示贊成。有些意見則認爲,3年過渡期太長。只要政府下決心整治,並加大對專用校車生產和配置的支持力度,是可以在短期內達到要求的。建議將過渡期縮短爲1-2年。有的建議2012年9月1日前專用校車要全部配齊。也有不少意見認爲,3年過渡期偏短,很多地方3年內更換專用校車有困難;而且設置過渡期不能只考慮車的問題,還應考慮路的問題。一些貧困山區現有公路技術條件無法通行專用校車。要解決路的問題,3年時間顯然不夠。建議將過渡期延長到5年或更長。
此外,各方面還對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建議,主要有:專用校車的車型應當多樣化,不要都是大型車,以適應不同地方特別是山區的道路狀況;應公示校車生產企業名單及其生產的車型,便於學校和幼兒園選購;要求隨車照管人員與學生的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的規定不現實;應禁止駕駛員在校車上抽菸和接打手機等;應增加規範校車收費的內容等。
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正在對公衆的意見認真梳理,逐條研究,對徵求意見稿作進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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