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年關漸近,隨着以“常回家看看”爲符號的探望老人高峯期的到來,我們關心着回家的票是否好買,操心着商家能否保證在團圓家宴上不用“地溝油”,等等。但是,一邊是隨着老齡化進程的加速和家庭結構變小的巨大社會變革,老年人單純依靠子女和家庭成員供養與照顧來安享晚年的模式,在今天已基本被打破;另一邊是老人們又年長了一歲,體質狀況在來年很可能會更加降低,而子女的離家流動並沒有因此停下腳步的現實。在這樣的背景下,也許我們更需要關注的是他們的養老經濟保障如何、社會服務保障現狀如何。或者說,面對今天迅猛發展的人口老齡化社會,我們更需要了解社會對養老問題的應對情況:一是養老法律政策及其實施狀況、調控效果,例如它是一個公平合理的福利政策嗎?它能滿足民衆的期待,適應社會的變遷嗎?二是社會應對人口結構變化所採取的相關措施,是否有缺失,存在哪些困境?
具體來看以上兩個大的方面,存在着這樣的問題:
首先是經濟保障的覆蓋面不足。現行主要的養老保障法律制度,基本由三大部分構成: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由企業的勞動福利、勞動保障制度發展而來的,是計劃經濟年代依附於單位制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的伸延。至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這種本質上的勞動社會保障制度,依然是我國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框架。改革開放後,例如廣州早在1985年就開始實行國企職工退休費的社會統籌,標誌着養老保險替代了原有的企業退休制度,開始從勞動保障制度到勞動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遷,但其覆蓋的人羣並沒有進一步擴展,仍然只是城鎮戶口的職工及其退休人員。雖然經過30多年的探索,全國一些地方和廣州一樣,正在逐漸實行外來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的參保條件和待遇,但這一步伐是緩慢的。而且在相當多的地方至今爲止,外來工、鄉鎮企業職工、城鎮私營企業就業人員,特別是較爲頻繁的流動就業者、許多靈活就業人員、自我僱傭者和自我服務者等人羣,大多沒有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框架內。而業界認爲,這部分人員佔從業人員的比例,卻正在逐年增大。這些“漏保”現象,加上還有一些因爲歷史遺留問題,例如“老職工的歷史欠債”、“個人賬戶的空賬”等情況,造成的“該保未保”或“入保不足”等現象,都說明了養老經濟保障覆蓋面不足的現實情況,與養老法律制度所設定的保障目標之間,是存在差距的。
其次是相關措施的缺失——服務保障不足。第一是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的短缺問題。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覆蓋率低,而且區域分佈不均衡,大多集中在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欠發達和不發達地區的需求與供給之間的差距更大。此外,這些已有的養老機構,都普遍存在着場地面積偏小、適合老年人精神文化需要的配套設施匱乏,無法有效地開展社會託老業務等問題。第二是護理人員隊伍的現狀,直接影響着社會養老機構的服務水準。根據調查顯示,養老護理員的職業化程度偏低,這個羣體目前基本處於沒有達到規範化、職業化管理,缺乏資質、報酬偏低,在服務質量上無法滿足老人及家屬要求的局面。
與其他服務類商品最大的區別在於,養老服務需求特別是在城市,基本屬於剛性需求,而且隨着獨生子女人羣越來越成爲主要的贍老義務者,養老服務需求越來越凸顯。養老服務既是個“熟手”的職業,又是個要求“貼身服務”和“私人服務”的職業。就是說,這個職業不僅要求技能,更需要良好的職業道德、高度的責任心和對老人的愛心。因爲老年人有很多特殊的需求,例如要關注其情感的滿足、重視其心理的感受等。可能每個老年人所需要的是不同的服務方式,所以服務質量或者說從業人員素質的保障與提高,比硬件設施的改善更爲迫切和重要。
作者系廣州市社會科學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