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廣州“城中村”、郊區等地的無證照經營將得到更加規範引導、管理。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已發出《關於解決生產經營場所場地證明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適用於農村地區、“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地區相關證照管理工作。利用危險房屋、住宅樓架空層從事經營活動等10類無證經營被明確取締。使用臨街一樓的住宅從事經營的,不在上述取締情形內的,申請臨時經營證明時,還須提交本棟建築物之內的其他業主及周邊物業利害業主等同意證明。
郊區無證經營堵疏結合處理
作爲一個大型商業城市,廣州城內仍不乏無證照經營的情況,在偏遠區域更加明顯。
意見指出,廣州各區、縣級市政府要結合商業網點佈局,按照分區域、分步驟和疏堵結合的原則開展整治工作;加強農村地區、“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地區(以下簡稱“引導區”)相關證照管理工作;積極引導該區域內的無照經營業戶按照本意見有關規定辦理有關經營證照,逐步向規範管理發展;對拒不辦理有關經營證照繼續經營的,依法予以查處。
什麼樣的無證經營不能“轉正”?意見明確了10類必須依法取締的無證照經營活動。
同時,意見規定,引導區範圍外的中心城區、街道的生產經營場所,不適用意見有關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制度等辦理證照的規定。已經取得的有關臨時經營證照有效期屆滿後,如仍不符合辦理相關證照條件的,也必須依法予以取締。
臨時經營證明有效期3年
除上述明確的取締範圍外,對引導區內凡具備基本生產經營條件的無證照經營業戶實行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制度,引導其辦理相關證照,未按意見規定申請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的無證照經營業戶依法予以查處。
據介紹,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制度是指:由區、縣級市政府負責並委託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無產權證或產權來源不明的商業性質的城區物業、不符合規劃覈定使用功能的城區物業、集體土地物業等場所出具有效期爲3年的《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證明該場所可暫時用於生產經營的證明制度。
《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不作爲對建築物合法性的確認、房地產權屬的證明和房屋、土地徵收補償的依據;該證明應在受理申請人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臨街一樓住改商須經同樓業主同意
辦理《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不同場所有不同的程序要求。
根據意見,使用臨街一樓的住宅從事經營的,除規定的須依法取締的情形外,經營者須提交該房屋所有權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以及周圍物業利害關係人同意其作爲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的證明文件。“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是指本棟建築物之內的其他業主,“周圍物業利害關係人”是指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且能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業主。使用臨街一樓以外的住宅從事軟件開發、設計等不影響環境和居民生活的經營活動的,提供經房屋所有權人和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證明文件。
利用集體土地從事種植、養殖業的,提供村委會或鎮國土所的有關證明文件;在引導區範圍內經營的餐飲店,由各區、縣級市政府結合實際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有條件改造成飲食一條街的,由區、縣級市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改造,並納入區、縣級市商業網點佈局(控制性詳細)規劃。
據悉,市查處無證照經營工作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檢查各區、縣級市《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相關經營證照的發放辦理情況。對不嚴格按照意見規定,濫用職權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或利用該證明搭車收費的,追究發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意見自1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於整治無證照生產經營場所若干問題的意見》(穗府辦【2007】41號)同時廢止。
鏈接:
10類須依法取締的無證照經營活動
1.利用危險房屋、住宅樓架空層從事經營活動的。
2.在已被認定爲違法建(構)築物、違法用地上建(構)築物或已列入即時清拆範圍的建(構)築物內從事經營活動的。
3.非法佔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設施、公用綠化地、預留地、待建地和危險邊坡地帶等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
4.利用城區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導區內的宅基地住宅)從事加工、製造、機電維修、餐飲、網吧、桑拿、廢品收購等影響環境和居民生活的經營活動的。
5.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範圍內除水廠設施以外的建築物,在二級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從事直接排放廢水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6.在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從事排放工業粉塵、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7.在鐵路、港口、機場、軍事禁區、施工工地、水源保護地等場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或儲存行爲的。
8.從事無證照診所、非法售票點、無證照網吧和電子遊戲機室經營活動的。
9.從事無證燃氣經營活動和經營活動中有違法違規制造存儲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行爲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南方日報記者胡良光
(來源:南方日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