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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一套熱播的開年大戲《國門英雄》講述了我國海關緝私英雄們的英雄事蹟。1月10日該劇第28集中有這樣一段內容:關漢生因涉嫌收受鉅額賄賂,被江漢市檢察院決定逮捕。其中兩名檢察官在宣佈逮捕時說:“江漢市人民檢察院逮捕決定書,犯罪嫌疑人關漢生因涉嫌收受鉅額賄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決定予以逮捕,江漢市人民檢察院。簽字吧。”宣佈完畢之後,其中一名檢察官取出手銬,對犯罪嫌疑人關漢生執行逮捕。
且不說關漢生涉嫌收受鉅額賄賂案的實體問題如何,其逮捕程序就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由公安機關執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檢察院批准或者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下稱《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依法作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後,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遞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覈實人民檢察院遞交的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並立即派員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可見,電視劇中的情節,違反了我國法律關於執行的規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不應在逮捕決定書上簽字。《有關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手印,拒絕簽名(蓋章)、捺手印的,應當註明。劇中檢察官讓江漢生在逮捕決定書上簽字,同樣是錯誤的。
第三,關漢生涉嫌受賄案件,應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關於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查緝涉稅走私案件和發生在海關監區內的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等非涉稅走私案件。這說明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不具有偵查受賄案件的管轄權。而電視劇中關漢生涉嫌受賄的案件是由江漢市海關進行調查的,儘管海關開始是以紀委的名義進行調查,但自始至終沒有看到紀委的辦案人員,並且該案在沒有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之前,突然由檢察機關宣佈逮捕決定,更是荒唐。
第四,逮捕決定書錯誤地引用了法律條文。劇中對關漢生決定逮捕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總共不到300條,而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是對受賄罪的規定。此處應當爲關漢生的行爲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涉嫌受賄罪,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逮捕。
筆者承認,電視劇屬於文學作品,其來源於生活而又高於生活,不可能完全按照社會現實照搬到屏幕上。但是作爲主導大衆輿論方向、宣傳國家大政方針的“央視一套”,着實不應該出這些“違法”之處。《國門英雄》作爲一部法治類題材的電視劇,內容起碼應當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如今,各地方電視臺法治類節目逐漸增多,播放法治類題材的電視劇也佔有較大比重,可以說這些節目在普及法律常識,提高民衆的維權意識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時也應當看到許多節目的質量不盡如人意。有的在糾紛的處理上逾越了法律的底線,有的在矛盾的解決上突破了法律的框架,有的在情節設置上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凡此種種,不但不能對民衆起到教育引導的作用,反而會誤導輿論。因此,筆者希望有關部門加大對電視、電影作品的審查力度,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節目和作品,在作出修改之前,一律禁止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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