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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副省長雷於藍代表在參加茂名團對兩院報告審議時表示,食品犯罪的多少與處罰力度是密切相關的,應進一步加大食品違法犯罪處罰力度,從嚴從重處罰違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同時加快刑法修改程序來明確刑事犯罪中食品安全的立法,加大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力度。
雷於藍說,近年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使得人們對食品安全信任感下降,也對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效果起了疑問。雖然食品安全法加重了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力度,但是由於在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執法銜接還存在一定問題,導致有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沒有得到嚴懲。
“各地各部門裁量不一,如奶製品中檢出三聚氰胺,各地處罰也是不一的,有的罰5000元,有的罰1萬元,有的地方是行政警告。更爲突出的是,處罰金額和違法獲得的利潤是不對等的,他獲利幾百萬,只罰十幾萬,判罰過輕。對於食品安全這個民衆特別關注的焦點,兩院要加大懲處力度。”雷於藍說。
中山團代表陸國良也建議儘快制定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他說,目前我省的相關管理辦法尚未出臺,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監管部門和監管方式不明確,給食品安全帶來一定隱患。具體體現在:一是生產經營行爲交叉的企業存在盲區。如“前店後廠”,既有生產加工行爲,又有即時製作,現做現買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無法明確歸一個部門監管。二是熟食、燒味等加工行爲存在監管漏洞。三是街邊流動攤販衛生狀況較差,達不到發證的條件,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具體由哪個部門監管不明確。
陸國良代表建議,省裏儘早出臺具體的管理辦法,制定相關政策和配套設施,確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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