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一組題爲《陝西咸陽在押青少年校園現身說“法”》的照片引起熱議,此舉被指“太傷人”,有網友質疑“這是無視《未成年人保護法》”。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解釋說,此舉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讓當事人出醜。(據京華時報)
在這組照片中,一名穿囚衣、戴墨鏡的在押青年,面對操場上成百上千席地而坐的學生現身說“法”。在這組照片中,既有當事人在兩名武警看護下發言的鏡頭,也有其戴着手銬被押走的情形。雖然我們相信,警方的初衷是好的,根本不會故意讓當事人出醜,而的確是爲了教育臺下的學生,從實際效果看,有些學生也確實深受震撼、深受教育。但有了好的初衷,就一切都對了嗎?
即使是成年人,也不應該有“示衆遊街”之類的損害當事人人格權益的舉動。何況是未成年人?在執法過程中,有“司法保護”一說,就是說要對未成年人,包括違法犯罪的青少年進行專門保護。法律有“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等一系列規定。因爲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完成,所以需要額外的保護措施。
這件事裏面,有兩點“錯位”特別應引起警覺。
一是警方有知法犯法之嫌。因爲法律要求,有權對未成年人進行司法保護的,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而現在警方作爲“保護者”的角色,卻在做着“傷害者”的事情,豈非知法犯法?這是一種執法中的錯位,或者說暴露出某些方面對法治的不尊重甚至存在着“盲點”。即使是以非常好的初衷爲理由,也站不住腳、說不過去。
二是臺下的反映也讓我們深思。據報道說,“師生認爲效果好”。有老師對此大加讚賞,說報告會“以鮮活的實例,現身說法,對學生的震撼和教育都是深刻的,也讓這些誤入歧途已悔恨交加的孩子明白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校門外的楊先生也說,“鮮活的事實對孩子們有一定的引導作用,早上送孫子上學,看見條幅,所以來看看。”有同學說,“那個哥哥那麼小,就被關進監獄。我們也明白了學習法律的重要性。”以這樣的一種涉嫌違法的行爲來普法,而竟然獲得現場交口稱讚,不能不說是一種教育上的錯位。在存在這兩種錯位的情況下,能說初衷好就能代表一切都好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