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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李娜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就該規定產生的背景、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倡導的執法理念等問題,《法制日報》記者今天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
實現“看得見”的公平公正
2000年5月,最高檢制發《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規定》)以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工作,刑事申訴案件結案率和息訴率得到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這位負責人說,近年來,《試行規定》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和缺陷,比如:公開審查可以採取多種形式,而當時只對聽證會一種形式作了規定,方式過窄;聽證程序運作複雜,運行成本高、效率低;公開審查在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息訴罷訪方面的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等。
“公開審查制度是檢察機關推行檢務公開,主動接受人民監督的一項制度創新,是保障法律監督職能正確行使的重要舉措,是申訴案件息訴罷訪的有效方式。”這位負責人表示,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一方面,可以在多方互動的過程中,滿足人民羣衆表達權、參與權和知情權,實現“看得見”的公平公正,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息訴罷訪;另一方面,可以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推進陽光執法,促進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強化自我監督,提高執法公信力。
公開審查可適用辦案全過程
與《試行規定》相比較,新規定主要有三大變化:將原來的5部分36條修改爲7章34條,既豐富了內容,又對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結構佈局更加合理;增加了除公開聽證以外的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覆等其他公開審查形式,內容更加完整;規定了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覆等公開審查形式,可以比照公開聽證,簡化程序,更加註重實效。
“公開審查,就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根據辦案需要,以公開聽證、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覆等形式,公開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公開聽取申訴人、受邀人員的意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活動。”這位負責人說,公開審查是公開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的一種辦案模式,適用於辦理案件的全過程。立案前審查、立案後複查以及複查決定的執行落實等階段均可採用公開審查方式辦理。
據悉,規定明確,公開審查除了向申訴人公開外,還應當有原案承辦人蔘加,並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參與,具有程序對抗性,以便接受監督和制約,促進執法公正。
倡導法理情統一規範執法
公開審查應當遵循什麼樣的基本原則和倡導的執法理念?對此,規定作出了明確要求。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應當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應當維護國家法制權威;應當方便申訴人及其他參加人。
“依法、公開、公正是公開審查制度的核心內容,在依法辦案的基礎上,推行檢務公開,以公開促公正;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是公開審查的根本目的,通過公開審查刑事申訴案件,能夠及時發現原司法結論存在的錯誤,並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對申訴人進行司法救濟,切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權威是執法辦案的基本原則,在公開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對正確的司法結論依法予以維持,能夠有效地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關係,維護國家法制權威;公開審查應當最大限度地方便羣衆表達訴求,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支出和負擔,遵循方便申訴人及其他參加人原則。”對於上述4方面原則的內涵和相互關係,這位負責人如是詮釋。
“針對刑事申訴案件息訴工作難度較大的特點,公開審查要倡導法、理、情有機統一的執法理念。”這位負責人表示,檢察人員除了依法辦案外,還應當適應執法環境的新變化,在嚴格公正廉潔執法的同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最大限度兼顧各方面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兼顧法、理、情,努力解決申訴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訴求,促使案結、事了、人和。
四種情形不適用公開審查
規定明確,對於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較大社會影響等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適用公開審查程序。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即:案件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申訴人不願意進行公開審查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具有其他不適合進行公開審查情形的。
“不是所有刑事申訴案件都要進行公開審查。”這位負責人強調,各地檢察機關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適宜公開的、當事人自願的案件,積極開展公開審查工作。
規定還明確,人民檢察院進行公開審查活動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諮詢委員、人民調解員或者申訴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員以及專家、學者等其他社會人士參加。
“接受檢察院邀請參加公開審查活動的人員統稱爲受邀人員,其中,在聽證程序中的受邀人員稱爲聽證員。”這位負責人說,在受邀人員中增加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諮詢委員,可以充分利用檢察機關現有的資源優勢,擴大接受監督的範圍。增加人民調解員等人員,有利於藉助社會力量,更好地解決申訴人的合理訴求。
公開聽證與其他形式的界定
公開審查就是指公開聽證嗎?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覆與公開聽證之間的關係怎樣界定?針對記者的疑問,這位負責說:“公開審查包括公開聽證、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覆等形式,公開聽證是較爲正式的公開審查形式,其他形式是較爲簡便的形式,是公開聽證形式的有效補充。”
他說,完整的公開審查程序就是公開聽證程序,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可以是公開聽證的某個環節,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作爲單獨的程序進行,以便簡潔、高效辦理案件。公開答覆是公開案件的辦理結果,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據介紹,《試行規定》只對公開聽證形式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他形式在當時條件下未能明確。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公開答覆是近年來在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探索出來的,是行之有效、簡便易行的公開審查方式,將這些公開審查方式上升爲規範,予以明確規定,能夠更好地指導各地深入開展公開審查活動。本報北京1月17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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