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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關注的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華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一案,17日在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王秀華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緩刑及免刑,並處罰金2萬-8萬元。
九原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面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採取發放融資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1925人或單位,吸收社會公衆資金222480.69萬元,至今造成77058.57萬元不能歸還的後果,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經調查審計發現,惠龍公司長期負債經營,加之金利斌本人爲打造成功企業家的形象,購買高檔轎車,四處贊助捐款,“充門面”型的揮霍消費使企業資金鍊最終斷裂,金利斌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畏罪自焚。
被告人王秀華、吳雲、範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均系惠龍公司職工,明知惠龍公司不得吸收公衆存款,仍積極參與。均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在庭審中被告人均能對自己的行爲表示悔過,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劉美娥、蘇秀玲積極挽回損失償還集資參與人的借款,並取得了集資參與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
九原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王秀華、趙星東等人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免刑不等,其中王秀華被判處7年。一審宣判後,王秀華、趙星東等被告情緒激動,當庭表示要上訴。
今年4月13日,包頭市發生一起汽車被燒燬案,車內發現一具被燒燬遺體。經公安機關DNA鑑定,死者爲金利斌,系惠龍公司、內蒙古福禾豆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頭擁有多家企業(獨資或參股),且以惠龍公司名義吸收公衆資金,涉及人員衆多,引起各方關注。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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