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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山西省紀委監察廳通報,山西運城永濟市檢察院提前離崗幹部馬鋒及團伙成員,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違法犯罪行爲。該案共查出違紀違法公職人員68名,其中12人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見1月17日《東方早報》)
離崗官員搞腐敗,甚至是涉黑並不罕見,令人驚詫的是,山西運城永濟市檢察院提前離崗幹部馬鋒,竟然成爲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頭目。從紀檢監察機關已查證的事實來看,馬鋒的“後權力時代”還真是“傷不起”!
離職官員成爲“黑老大”,除了本人利慾薰心外,監管制度的缺位是一大原因。目前,在一些地方,退休官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的現象比較突出,有的官員利用在位時的權力爲企業、個人牟取非法利益,退休後再“連本帶利”提取好處。因而,預防退職官員違法犯罪,不能等到病入膏肓再來求醫問藥。必須未雨綢繆,尋求規範權力運作與官員財產申報等預防制度來“冬病夏治”。
我國不少地方雖然規定了官員辭職3年內不得在原管轄範圍經商等,但“權力冷卻期”較短,更重要的是執行中遭遇各種潛規則,不足以對“影子權力”的影響形成有效遏制。因此,必須通過完善《公務員法》和相關紀律制度,一方面建立離職官員從業限制與迴避制度,細化從業領域與禁止涉足的行業,規範離退休返聘人員的監管制度,做到監管有章可循,問責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將離職官員納入日常監督視野,做到終生跟蹤,發現問題,及時提醒、制止和查處。對期權腐敗行爲,必須以零容忍態勢處罰到位,嚴懲違法犯罪者,不讓“影子權力”滋生的腐敗現象恣意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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