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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將至,一些“剩男剩女”又發愁回家過年時被親朋好友逼婚。“租個戀人回家過年”悄然興起,有網站還採用抽獎形式,從報名者中選擇幸運用戶,可免費帶俊男或靚女一起回家過年。
那麼,所謂的“租友合同”是否爲有效的合同?如果在“共慶團圓年”的過程中發生一些這樣或那樣的侵權問題,又該如何處理?房山法院法官對此進行了剖析。法官提醒說,租戀人雖然看似浪漫刺激,其實暗藏很多隱患和風險。
熱象
5萬人“團購”戀人
據瞭解,某網站推出的“租戀人回家過年”抽獎活動受到熱捧,短時間內參加人數超過5萬。網站特地聲明:所租戀人提供陪接送對方父母、陪老人聊天、陪上墳拜祖先等等“福利待遇”,條件頗爲誘人。
因爲租戀人過年而引發的糾紛,近年來也多有報道。比如:被租者臨時加價、被租者拒不退還長輩給的大額“紅包”、被租者以“準兒媳”身份向對方長輩主動索要錢財等,也有一些人乘機進行詐騙、盜竊等違法行爲,令人防不勝防。
風險1
人和感情不能算租賃物
房山法院法官認爲,從法律角度看,“租友合同”並不構成一種租賃合同關係,因爲不論是人還是感情都不是商品,不能夠成爲“租賃物”。從社會倫理道德的角度看,該行爲是對親人的一種欺騙行爲。
那麼該種行爲是否構成“僱傭”關係呢?法官認爲,所謂“男友”、“女友”都應該建立在一種戀愛關係上,具有一種特定的人身性質,不符合僱傭合同中單純提供“勞務”的情形,其效力同樣難以得到相關法律的認可和支持。
風險2
租友臨時加價是乘人之危
對於被租者以戳穿“租友”一事,臨時要求加價問題,法官認爲,乘人之危指的是一方利用對方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而接受自己條件的民事行爲。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民事行爲無效,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風險3
長輩紅包是重大誤解
對於長輩給被租者大額紅包的問題,法官認爲這在法律上構成贈與合同,它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長輩基於對晚輩的愛護以及對其戀人的禮節而贈與的“壓歲錢”或“紅包”,如果不是因爲“戀人”這一特殊身份,長輩是不可能做出相應行爲的。
這在法律上涉及重大誤解這一概念,重大誤解指的是基於重大錯誤認識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它是合同一方可以據以主張合同可撤銷的法定理由。如果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爲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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