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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於風衛
2010年5月,馬某與段某經人介紹相識,後馬某通過介紹人分3次給段家送去禮金19008元。當年12月兩人按當地風俗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登記。“婚後”僅三天,兩家發生爭執,“夫妻”二人分居生活。因無法複合,馬某將段某告上法院索要禮金,而段某則要求馬某返還嫁妝及婚禮紅包541元。
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被告之間雖未結婚,但存在婚姻約定,現兩人婚約解除,馬某有權要回彩禮。庭審期間,馬某自願退回段某的541元紅包錢。據此,法院判決段某向馬某返還彩禮18467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對此類糾紛的處理,原則上以各自所舉的證據爲準,不像離婚糾紛中存在照顧一方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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