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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申東
一起交通事故後,受傷肇事者的孩子出生了,爲此,肇事者吳某向僱主李某追加索要孩子的生活費。對此,僱主李某辯稱,吳某作爲其僱員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造成交通事故,應自行承擔責任;事故發生時吳某的兒子尚未出生,不應追加其生活費。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僱主李某對吳某在從事僱用活動中受到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孩子出生以後,吳某對孩子進行撫養是其法定義務,但由於吳某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負全部責任,主觀上有重大過失,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李某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吳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孩子的生活費等共計10.9萬元。
-以案釋法
胎兒未出生也應“留份”
法院認爲,法律法規爲胎兒規定了“特留份”制度。在本案中,雖然交通事故發生時吳某的兒子還沒出生,但是胎兒的出生具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並存活下來後,必然獲得接受撫養的權利,因此撫養費問題應當得到妥善解決。法官特別指出,即使在訴訟過程中孩子沒有出生,那麼這份賠償也應預留,等到孩子出生併成活時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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