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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因盜竊摩托車於2010年7月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按規定回原籍接受社區矯正。然而,周某在緩刑考驗期間,不按時向社區彙報思想和活動情況,不遵守外出請、銷假等相關制度,脫離矯正工作機構的監督、管理時間長達11個多月。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先後兩次對周某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但周某仍不思悔改,拒絕接受矯正。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撤銷刑事判決中對周某宣告緩刑兩年的執行部分,對其收監執行原判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法官說法
拒不接受社區矯正將收監
主審此案的法官喻苗說,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爲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李軍汪明卓劉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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