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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從1992年開始擔任村幹部,開始時他工作勤勤懇懇,樹立了很高的威信。但時間一長,他覺得自己整天爲別人跑腿辦事,又得不到實惠。於是,他就打起困難羣衆低保、五保供養金的主意。當時,羣衆辦低保都經他手向上級申請辦理,後來他發現這件事沒人監督過問,村民也不知道,憑自己在村裏的威信,陳某就把辦好的低保、五保存摺全由自己保管。
2003年11月,五保戶陳仲敬死亡,按政策規定,五保戶去世後,村幹部陳某理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銷戶和停發相關款項。然而,陳某不但未及時向公安機關上報註銷戶口,還拿着陳仲敬的戶口本辦了一本領款存摺,繼續騙領國家發放的五保供養金,從2004年到2011年4月,陳某冒領已故五保戶8年的供養金8000餘元供自己使用。案發後,經審查陳某幾年間用各種方式累計截留貪污羣衆低保和五保供養金19000餘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平市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利用擔任村幹部的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欺騙截留的手段,侵吞低保和五保供養金,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張建宏龐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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