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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陽縣法院春節期間組織法官走訪群眾40餘戶,圖為法官走訪慰問該縣紅心鎮困難群眾。何欣 攝
宿州市埇橋區、靈璧縣法院與所轄鄉村結成『和諧鄉村結對共建』單位,兩院法官春節前為鄉村送去愛心『科技大禮』。阮傳寶殷朝雲攝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的電腦上跳出一組讓人欣慰的數據:2011年,安徽法院深入開展『涉法涉訴信訪深入化解推進年』和『千案攻堅』等活動,有效化解領導機關交辦的各類信訪積案1199件,化解息訴率達98.9%;認真落實『四個必須』、『五項制度』,強化源頭治理,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全省法院全年共處理信訪7437人次,同比下降36.3%,進京訪總量在全國法院系統排名退至第26位。
安徽各級法院懷著對群眾的深厚感情,站在群眾的角度去處理問題,堅持『群眾利益無小事』去辦好每一件個案,千方百計處理好『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訴求,化解了一大批疑難信訪案件,保障了群眾的權益和尊嚴。
精誠所至金石開
朱兆元與安慶市中西藥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藥品公司)股東權糾紛案,是一起在安徽、江蘇、北京三地造成很大影響的信訪案件。由於安慶市有關部門不作為、亂作為,致使江蘇省金壇市商人朱兆元在安慶投資遭遇不公正的對待。為了維權,朱兆元長期上訪,用盡各種辦法,甚至不惜剁掉自己的兩節小指。
2003年6月,朱兆元起訴稱,藥品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他將藥品折價34萬餘元入股,控股經營,擔任董事長、總經理。2001年11月8日,虛假出資的股東在他缺席的情況下,選舉他人為公司董事長,剝奪他董事長職務。朱兆元請求法院確認他為藥品公司股東。
一審法院以朱兆元股東身份未經工商登記、不享有股東權為由,判決駁回朱兆元的訴訟請求。朱兆元不服,提起上訴。安徽高院二審認為,藥品公司股東會未就朱兆元的投入是否為股本金作出明確的決議,亦未作出增資擴股的決議,確認朱兆元的股東身份依據不足,變更一審判決為:藥品公司返還朱兆元投入藥品公司的藥品折價款34萬餘元。朱兆元不服,申請再審。安徽高院再審以與二審相同的理由,維持二審判決。
朱兆元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安徽高院做好法律釋明和當事人和解工作,盡快使朱兆元息訴,徹底把矛盾化解。
安徽高院審判監督庭對此案處理的方式和後果進行預估後認為,如果繼續一判了之,會出現案結事不了的後果,朱兆元可能繼續上訪;當事人雙方可能會引發新的訴訟,產生新的矛盾隱患。
面對這起影響很大的信訪案,安徽高院領導高度重視,親身參與,院長周溯聽取專題匯報,就妥善處理案件提出明確要求。副院長張學群要求,盡最大努力以調解或案外協調的方式處理此案,並帶領辦案人員,與省委政法委有關同志一道,專門前往安慶市與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進行溝通協調。特別是安徽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徐立全過問此案並作出批示,有力推動了協調解決案件相關問題的落實。
安徽省省委政法委先後3次派員與合議庭成員一起到江蘇省省委政法委、金壇市市委政法委協調此案。合議庭成員先後6次去安慶市認真細致地做協調工作。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從審監庭領導到合議庭成員,更是不厭其煩地做朱兆元工作。同時多次約談藥品公司有關人員,要求考慮給予朱兆元合理補償。
安徽高院通過嚴謹細致、不厭其煩地案外協調,最終在安徽、江蘇兩省多級黨委的指導下,在各方的積極配合下,給予朱兆元經濟補償,成功化解此案,取得了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2011年9月,朱兆元主動向安徽高院撤回再審申請。
安徽高院審監庭庭長王曉東說:『此案的成功化解,我們獲得許多有益的啟示,要妥善化解重大疑難涉訴信訪案件,必須以矛盾糾紛徹底化解為工作目標,積極爭取黨委的大力支持,采取多方聯動、協調配合的工作方法,根據案件不同性質、不同情況,靈活運用司法策略和司法技巧,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有針對性地做好辨法析理、服判息訴和矛盾化解工作,努力打開當事人之間的法結和心結,盡最大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上下聯動破難案
這是一起不良開發商一房二賣致使拆遷戶與購房者之間發生激烈矛盾、造成社會影響的案件。2004年,73歲的蚌埠市退休工人朱廣英起訴蚌埠市路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路彭公司)、第三人姚海繼,要求還原已拆遷的營業房及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蚌埠市禹會區法院一審判決路彭公司賠償朱廣英損失,駁回朱廣英要求姚海繼退出所購買的營業房訴請。朱廣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蚌埠市中級法院二審改判,姚海繼將涉案營業房騰空後交付朱廣英,路彭公司給付朱廣英過渡生活補助費、停業補助費。
二審判決書生效後,兩被告都沒有按判決書履行義務。朱廣英向禹會法院申請執行。姚海繼對生效判決以沒有保護其合法權利為由提出強烈質疑,媒體也對此案作了報道。
2006年8月10日,禹會法院通過強制執行路彭公司財產,支付給朱廣英94327元各種補助費用。朱廣英又申請要求撤銷已經在姚海繼名下的房產證,將房子過戶到她名下。
姚海繼不服,向蚌埠市中級法院要求再審。再審期間,禹會法院中止了該案執行。駁回再審申請後,姚海繼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再審。安徽高院進行調卷再審復查。
審查期間,雙方當事人均采取極端方式向法院施加壓力。姚海繼認為法院判決損害他善意購房所享有的權益,始終拒絕搬出涉案房屋,不斷申訴、上訪,並表示法院若強制執行,他將在房內點燃煤氣罐同歸於盡。朱廣英則強烈要求法院盡快執行她應得到的房產,並以法院不執行為由四處上訪。2010年11月,年邁的朱廣英因病去世後,她的多名子女進行鬧訪。
而此案的始作俑者開發商路彭公司早已名存實亡,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考慮雙方均是受害者,且購房人姚海繼家境困難,若強制執行,其一生積蓄將化為烏有。為妥善化解糾紛,安徽高院立案二庭法官先後5次赴蚌埠市,取得當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時積極協調蚌埠中院、禹會法院共同做好化解糾紛工作。禹會法院多次召開專案會議,邀請區人大、政協、社區組織的相關人員參加會議,傾聽他們對案件執行的意見和建議,一起研究化解矛盾的良方,共同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安徽高院的統一協調和蚌埠市委政法委的領導下,在禹會區法院、禹會區人大、政協、社區組織代表的共同努力下,經過數十次的溝通、協商,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諒解。2011年10月24日,禹會法院組織雙方到涉案房屋現場,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工作人員共同見證、監督下,姚海繼將已騰空的涉案房屋鑰匙交給了朱廣英的子女,姚海繼領取了相應的補償款。雙方均書面承諾該案件全部執行完畢,不再信訪、上訪。至此,歷時六年的執行難案,終於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安徽高院充分發揮協調優勢,廣泛采取上下級法院聯動模式化解矛盾。2011年,該院立案二庭就妥善處理20餘件社會關注的疑難復雜案件。
每個案子都是大案
案件不論大小,都關系著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有些案件在司法機關看來算不上什麼大案,但對當事人來說卻是天大的事。安徽高院院長周溯在多次會議上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懷著對群眾的深厚感情,始終站在群眾的角度去處理問題,堅持群眾利益無小事去辦好每一件個案,纔能徹底化解矛盾,贏得群眾的尊重。
鄰裡打架造成輕傷,被傷害的一方不會認為這是小案。年逾六旬的馬慶桂從壽縣農村到馬鞍山市務工,2008年8月23日,因瑣事與鄰居王某發生爭執,被王某和丈夫張某用棍棒打傷。馬慶桂將王某夫婦告上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合計1917元。
被告張某卻說,發生打架的當時馬慶桂先打到了我的孩子,我妻子並沒有打到他。馬起訴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我們不能賠償。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舉證不能將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馬慶桂雖然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受傷治療的事實,但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自己所受傷害由被告夫婦所致,要求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請證據不足。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向馬慶桂釋明如何搜集證據,以及不能舉證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因馬慶桂證據不足,雨山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馬慶桂的訴訟請求。
馬慶桂拿到判決書後,揚言要用老命與王某夫婦拼了,並表示不上訴,同時又寫信給北京有關部門反映自己的情況。
2011年12月,馬鞍山中院收到中央政法委交辦的馬慶桂信訪案件後,院領導很重視,派專人到雨山法院,要求該院妥善處理此案。雨山法院成立了包案小組,立即調閱原審案卷,經審查,信訪人馬慶桂自該案判決後從未到雨山法院反映情況,馬慶桂系外來務工人員,現已離開馬鞍山的住所,去向不明。
包案小組根據馬慶桂在原審案件中提供的身份證號碼,通過公安機關身份證查詢系統,查到馬慶桂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壽縣豐莊鎮某村民組。包案組分析判斷,時已至年關,外出務工人員可能已回原籍,於是奔赴壽縣農村。2012年1月4日,包案組一行三人驅車趕到馬慶桂家時,已是傍晚時分,馬慶桂身體不好,臥在低矮陰暗的棚屋內的床上。當包案組人員說明來意後,馬慶桂很吃驚,繼而情緒激動。經法官耐心深入說法析理,馬慶桂認識到自己敗訴的原因是證據不足,法院不能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胡亂判決。馬慶桂表示能夠理解,當場承諾不再為此信訪或上訪。看到馬慶桂有病在身,生活困難,包案組當場給予馬慶桂經濟救助。
家住滁州農村的柏某與李某發生爭執,2009年11月4日,柏某被李某用單刃尖刀刺穿股動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0年7月13日,滁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賠償被害人父母、妻子及子女經濟損失38萬餘元。二審期間,因李某承諾願以其僅有的一處房產對被害人家庭進行賠償,加上被害人也有過錯,安徽高院依法對她減輕處罰,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誰知,終審判決生效後,已到監獄服刑的李某耍起賴來,以房產為她唯一住房、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執行為由拒絕騰房,並安排父母佔有、居住。而被害人一方,父母年過六旬,老年喪子;妻子文盲,中年喪夫;兩子年幼,少年喪父;家庭經濟極其困難。被害人一方見李家耍賴,便披麻戴孝,拉著『殺人償命』的橫幅四處上訪哭訴,揚言不兌現賠償就要求法院再審判處李某死刑。
面對李某賠償態度的變化以及雙方矛盾的尖銳昇級,滁州中院執行局擬訂方案,傾心開展執行。3名法官先後7次驅車趕赴300公裡之外的宿州市女子監獄,對李某進行說服教育,同時數十次對李某的父母開展說服工作。執行法官的真情最終打動了李某父親對被害人家庭的同情心,同時也撥動了他內心深處的父女情,認識到只有依法兌現對被害人家庭的賠償,女兒纔有獲得減刑的可能,這纔是給女兒最大的希望。
2011年12月15日,李某父親主動打電話要求陪同法官趕至女子監獄勸說女兒。最終,李某在父親和法官的勸解下,和被害人家庭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在滁州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滁州殯儀館對5.6萬元停屍費、火化費等相關殯葬費用進行免除。2011年歲末,被害人的父母見3位付出萬般辛苦的法官,又來送他們兒子最後一程,感動得老淚縱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