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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收178萬賠款私了
法庭上,被告江蘇響水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進兵自稱也遭逼供
疑犯遭刑訊逼供死亡,死者家屬得到公安局178萬元的賠款後,放棄了屍檢,死者屍體也被草草火化。2月3日,江蘇省鹽城市東臺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響水縣疑犯遭刑訊逼供死亡一案。在法庭上,因涉嫌刑訊逼供而站在被告席上的響水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進兵,反告鹽城市檢察院在取證過程中也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
178萬換來死者家屬承諾書
公訴人稱,2011年6月21日10時,原鹽城市響水縣公安局副局長、城東派出所所長陳進兵簽字同意兩位民警將涉嫌盜竊罪的戴某從響水鎮派出所帶到看守所進行“特訊”。當日晚,戴某遭到兩名民警和一名聯防隊員“懸掛、腳踢、毆打”等刑訊逼供行爲後,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戴某被送往響水縣人民醫院,最終不治身亡。
陳進兵得知戴某在訊問中非正常死亡後,當日向響水縣公安局領導彙報了這一情況。響水縣公安局安排刑警大隊法醫對死者進行了屍檢,發現死者四肢、手腕有傷,下肢大腿處有皮下出血狀況,認爲是鈍器外力所致。
響水縣公安局在22日凌晨召開了黨組擴大會議,對如何處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進行了討論。這次會議持續了3個小時,而後來鹽城市檢察院拿到的會議記錄卻只有薄薄2頁。
陳進兵等人和死者妻子陳某等家屬進行商談,陳某要求賠償200萬元,警方答應儘量籌措賠款,並起草了一份死者家屬承諾書。這份承諾書以死者親屬的名義,不要求屍檢,要求立即火化屍體。
火化當日,陳進兵派響水縣城東派出所教導員帶着一張蓋有響水縣公安局公章的材料紙趕到殯儀館,以備不時之需。死者妻子陳某收下了響水縣公安局178萬元的賠款後,在承諾書上籤了字。
被告強行將死者屍體火化
公訴人稱,陳進兵在趕往殯儀館的路上,接到了縣公安局局長王曉靜下達的命令:“不準火化屍體。”在殯儀館外,另一位副局長孟海峯找到陳進兵,當面又說了“不準火化屍體”的命令。
火化過程中,護士給死者穿衣時,也接到縣公安局法醫“不準火化屍體”的電話通知,便將屍體推回了冷藏箱內。城東派出所教導員打電話將此事告訴了陳進兵。陳進兵向法醫詢問,法醫說:“是局長王曉靜不讓火化的。”但陳進兵仍然讓城東派出所教導員出示火化證明,火化了戴某的屍體。此後,陳進兵又讓城東派出所人員爲死者家屬支付了火化費等費用,將刑訊逼供案的證據銷燬。
被告人反告檢察院刑訊逼供
在法庭上,被告人陳進兵否認了鹽城市檢察院公訴書中的大部分陳述,“不清楚戴某具體在什麼時間死亡”, “從未與死者家屬商談”,“沒有起草過死者家屬承諾書”,他稱自己並不清楚此案細節,與此前他的供認差別很大。
陳進兵說,此前所有的供認均不是他的本意,是因他遭到檢察機關的刑訊逼供,不得已才寫下的。
陳進兵還稱,他在接受市檢察院工作人員訊問時,曾被用椅子毆打雙腿,弄傷大拇指,並長期得不到休息。
此外,陳進兵稱,他還遭到誘供,有檢察官對其表示,只要陳進兵乖乖配合,就不會出大事。
對此,在庭的公訴人認爲,陳進兵的供認有多份,分別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由不同的檢察官取證,內容基本一致,即使存在少數檢察官運用不合法的方式,也不能證明陳進兵此前的供認是虛假的。公訴人表示,將出示全程錄像錄音,由法院判定市檢察院是否有刑訊逼供行爲。
疑點重重
兩名犯案民警判得輕
對戴某進行刑訊逼供的兩個民警此前已被判刑,分別是1年和2年有期徒刑。1997年,響水縣公安局雙港派出所刑訊逼供案件中,兩個犯案民警則分別被判10年和11年有期徒刑。
鉅額賠款從哪裏來
對於178萬元的鉅額賠款,響水縣警方表示,是由縣公安局和城東派出所共同籌集,但未說明從何處籌集,是否動用財政撥款。
陳進兵是“替罪羊” ?
陳進兵的辯護律師認爲,陳進兵的行爲是響水縣公安局2011年6月22日凌晨黨組擴大會議的決定,並不應由其一人承擔。陳進兵的姐夫表示,陳進兵很可能是“替罪羊”。而響水縣公安局局長王曉靜不久前已被調離。
爲何此事能被隱匿這麼久
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本應作爲刑事案件移交法院審理,而響水縣公安局卻能通過鉅額賠款和死者家屬達成協議,不進行屍檢就火化屍體。
響水縣公安局具體是如何與死者家屬協商的,爲何能對公衆隱匿案情半年多,這是本案最大的疑點。
據民間傳聞,因分錢不均死者家屬不和,一怒之下告到了鹽城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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