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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已過知天命之年,靠擺地攤修腳爲生的男子,謊稱自己能治好智力殘疾女子的子宮肌瘤,然後與該女子一起回家,以治病的名義侵害該女子,致其大出血。日前,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修腳男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賠償該女子經濟損失人民幣1.4萬餘元。
許亮今年55歲,系本市人,在河北區某地擺攤修腳。2011年4月的一天下午,許亮在擺攤時遇見樑潔。樑潔在與許亮閒談中透露自己患有子宮肌瘤病。說者無意,聽者有心,許亮聽完後便告訴樑潔,他就能治好這種病。樑潔信以爲真,於是,兩人一起來到樑潔家中。到家後,許亮以治病的名義侵害樑潔,致其大出血。
隨後,樑潔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她在醫院裏報警,聽聞此事的護士擔心許亮逃跑,把樓道內的鐵門鎖上。很快民警趕到現場將許亮當場抓獲。經鑑定,樑潔身體所受的損傷程度爲重傷。
法庭上,樑潔提供殘疾證,證明其屬於多重四級殘疾(智力四級、視力四級)。而許亮的證據證明,他系精神三級殘疾。但經鑑定,許亮案發時無精神病,其在實施危害行爲時,有辨認及控制能力,有完全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後認爲,許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傷害一個患有輕度弱智的人會不會在判決時加重刑罰?本市才高律師事務所翟曉鍵律師認爲,所有刑事案件的判決都應遵守罪行法定的原則,即被告所犯罪行在法律上是否規定了加重情形。本案中許亮的故意傷害罪成立,該罪的罪名沒有特別規定對弱智人羣的傷害要加重處罰。只是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判處的刑罰要根據被告人作案的手段、動機以及是否具有法定減輕、從輕或加重、從重的量刑情節以及其他酌定的量刑情節具體量刑。
本案中的許亮是一個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對他人的侵害,是否要負刑事責任呢?這一點,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分三種情況:一、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精神病人作案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對他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家屬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三、精神病人在作案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中,經法醫鑑定確認,許亮雖是精神病人,但其作案時精神是屬於正常的,依據刑法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沒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王琪張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