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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套房屋過戶後,張玉珍以房屋作抵押給兒子貸款買房,並很快還清了貸款,拿回了房產證。而當時,由於李英發的女兒身體狀況差,前妻經常上門照顧。她跟李英發還沒有領結婚證,名不正言不順的張玉珍在前妻上門的時候總要出門迴避,再加上李英發之前的欺騙行爲,讓張玉珍萌生了去意。
“房子是李英發自願過戶給我的,正好用來折抵我的‘青春損失費’。”這麼一想,張玉珍便找房屋中介賣房,爲了儘快出手,報價比市場價便宜5萬元。
很快,買主趙家欣出現了。張玉珍隱瞞了房屋內還有人居住的實際情況,抱有撿漏心理的趙家欣也沒有實地看房,就與張玉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相應的購房款,辦理了過戶手續。
隨後,張玉珍又輾轉各地打工,在委託代理人後,張玉珍再次離開江陰,對後來發生的情況一無所知。
2011年10月,執行法官劉浩明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終於找到身在連雲港的張玉珍。張玉珍出現後,劉浩明立即通知李英發、趙家欣、銀行的代理律師到法院,四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溝通,三起案件的審理法官也幫助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與執行法官一起擬訂最佳執行方案。
經過一個下午的激烈商討,尤其是對張玉珍經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說服教育,四方最終達成一個新的和解方案:房屋產權歸李英發,銀行貸款本息及房屋過戶等費用共計40萬元,由趙家欣承擔3萬元,李英發承擔4萬元,張玉珍承擔33萬元。
三天後,三方都將承諾的款項交到了執行法官手裏,而由這套房子引發的歷時4年的三起連環案也終於得以執行。
(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法官說法
聯動協調找到“突破口”
“法院的執行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作,僅靠法院的一己之力遠遠不夠,需要其他有關部門配合和協助。這三起案件正是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找到了關鍵人物張玉珍,才取得了突破和最終結案。”劉浩明說道。
近年來,江陰法院注重構建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公安、金融、國土、建設、工商等部門的協作,多方位對規避執行行爲進行有效制裁。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加強“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的運用,實現執行案件信息與其他部門信用信息的共享,從而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在市場交易、行政許可、行業准入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制,通過信用懲戒手段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同時,江陰法院還注重優化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在市委政法委的協調下,將基層組織協調法院執行的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覈範圍,提高基層執行網絡運作效能。在全省首創“司法拘留預告”制度,充分發揮司法拘留強制措施的威懾作用。
“有些涉企案件,一些被執行企業有發展前景但因受宏觀經濟影響,現實履行能力較差,如簡單採取強制執行,往往是兩敗俱傷,申請人權利不可能全部實現,被執行人也會陷入關門走人的絕境,通過採取‘放水養魚’的方法,推行執行和解、靈活採取執行措施,已達到各方共贏、案結事了的目的。”劉浩明介紹。
江陰法院注重創新執行方法,在執行和解過程中,特別是對於重大敏感執行案件,準確把握尺度,摸清當事人真實心態,以促進案件和諧執結爲目標,努力追求執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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