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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條例規定,汽車生產經營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並實施召回。拒不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吊銷相關許可。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中國境內注冊,生產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承擔召回責任。
此外,為及時對缺陷產品進行必要的召回,征求意見稿規定,汽車廠商應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信息記錄的,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汽車租賃經營者也應當建立相應的汽車產品經營臺賬及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根據征求意見稿,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質檢、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車輛生產、安全技術檢驗、銷售、登記、維修、召回、消費者投訴、人身傷害等信息共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