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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由於不滿員工辭職,公司竟然將員工在職期間考取的各類資格證書扣留不發。近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九起因單位扣留資格證書而引發的系列糾紛案件,判決公司立即將扣留的證書返還原告。
緣由:
公司扣證惹官司
上世紀90年代,王某等9人通過應聘陸續進入了當地一家建築工程公司工作。公司提供了一系列優惠措施大力鼓勵員工進行進修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力。根據公司規定,只要員工參加相關職業技能的學習和考試,公司就給予其一定的脫產學習培訓時間,且這段時間視同上班,員工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資、獎金待遇。在公司裏待了近十年,王某等人通過努力先後參加了工程師職稱、建造師職稱等各類考試,並順利取得了相應證書。按照公司規定,他們把考取的證書原件都統一交給了公司保管。
2011年初,王某等9人因各種原因想要離開公司,於是就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並要求拿回自己的職稱證書。“明明是我們自己考出來的證書,沒想到公司居然不肯還給我們!”被公司拒絕後的王某氣憤不已,與其他人一起來到相關主管部門要求裁決。一個月後,宜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工程公司須返還王某等9人各類證書原件。公司對該裁定不服,遂起訴至宜興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無需向王某等9人返還各類證書。
爭議:
內部規定是否有效
庭審中,雙方圍繞公司扣留證書的理由和這些證書的最終歸屬展開了激烈爭辯。
王某等9人認爲,這些資格證書是自己刻苦學習,最終通過考試得來的,上面明確寫有自己的名字,他們理所當然地擁有證書的合法所有權,公司無權扣留。
公司認爲,公司有關於證件管理的內部規定。王某等9名員工是脫產參加學習培訓,期間公司不但給予了假期,而且提供了與工作時一樣的工資、獎金等待遇,實際上公司在這段時間內是受損的。因此,如果員工在合同期內出於自身原因離開公司的,應對公司對其學習培訓的付出及公司因其離開造成的人才失衡進行賠償。
“況且,公司也並不是想佔着證書不還。”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據公司在職工代表大會上通過的一項規定,員工離開公司3年後,公司就會返還該員工的相關證書。“這項規定王某等9人在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時都明確表示同意遵守,因此公司不是不肯歸還,而是時候未到。”
判決:
誰的證件誰做主
法院審理認爲,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雖然工程公司對離職人員相關資格證書的返還作出了具體時間的管理規定,且取得了員工的同意,但該規定已明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按照法律原則應屬無效。
據此,宜興法院一審判決,工程公司應當將證書立即返還給王某等9人。
“法律是廣大勞動者最堅強的保護者。”審理此案的法官吳洲平表示,每一個勞動者都應該認識到自我維權的重要性,在遭遇不公正對待時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許樂羣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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