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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制日報》報道,今年1月30日下午1時左右,溫州龍灣區的朱女士駕駛廣本雅閣轎車,與一輛勞斯萊斯轎車相撞。當地交警認定:雅閣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朱女士所投保的第三責任險最高賠償限額爲20萬元,而勞斯萊斯的修理費用約39萬,相差的19萬隻能由朱女士自掏腰包。
如今,豪車在各大城市街頭出現已不是罕事,平價車“親吻”豪車,被判天價賠償的事件雖說不常發生,但也不稀奇。筆者所在的法院就出現過出租車司機撞壞寶馬被判20萬的案件。事故一旦發生在自己頭上,那就是百分之百的損失。如果遇見家境貧困的肇事司機,豪車車主就算獲得勝訴判決,平民司機也沒有充分財產可供執行。一個小小的刮蹭就讓人陷入了這邊傾家蕩產,那邊欲哭無淚的“兩傷”尷尬局面,確實值得深思。面對一不留神就有可能降臨到自己頭上的“天價修理費”,難道平民司機遇到豪車只能繞着走、躲着走?實在躲不過怎麼辦?
衆所周知,豪車上路較之普通車輛沒有任何特殊規定,我們也沒有針對豪車的特殊險種。更有甚者,因爲豪車理賠數額巨大,保險公司一般都不願意接受其商業保險或者提出足以使之退縮的異常苛刻條件。所以,我國的豪車上路可謂是“半裸險”,甚至“全裸險”狀態。這就增加了普通車輛上路的風險。換言之,如果大家都是普通車,那麼撞車後最多賠個幾萬元,可是,豪車的存在產生了天價賠償的可能。爲了解決這一現實問題,有觀點主張,如果每輛車都繳納足夠多的第三者責任險,將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就能擺脫撞上豪車賠不起的窘境。然而,筆者認爲,普通車主沒有義務爲豪車上路所帶來的增值風險買單。道路交通所產生的風險、責任的承擔,不是一層不變的,而要結合車況及大衆的一般承受能力等綜合國情來確定。例如,在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汽車數量極少,曾課以汽車駕駛者極大的注意義務。相反,到了1955年左右,由於汽車的普及,日本逐漸擴大了行人的注意義務。現如今,豪車相對普通車輛畢竟是少數,並且上述風險也是由其自身的巨大價值所帶來的。
於是,又有觀點主張,應當限制甚至停發豪車車牌。這種一刀切的方法確實能從源頭上根除豪車上路所帶來的風險,同時,對於促進富人理性消費、低碳出行、資源節約都在一定程度上有積極作用。公平是社會制度的基本價值。社會公平要求我們不能偏袒某一羣體,也不能歧視某一羣體,參與社會公平合作的每個人承擔着他應承擔的責任,得到他應得的利益。如果一個羣體承擔着少於應承擔的責任,或取得了多於應得的利益,這就會讓人感到不公平。這種方法既侵犯了物權法所明確的富人對於豪車享有的使用、收益權,更作爲一種大多數人的暴力侵犯了豪車的平等路權,難免有逆向歧視之嫌。
要在現行法律的大框架下,既保證豪車合法上路,又讓其承擔應有的風險與責任,就要確立合理的豪華車輛損失風險承擔模式。我們原來的承擔模式是由保險公司承擔小部分,由肇事司機承擔剩下的大部分。我們可以設立一種新型的交強險:“豪車上路險”,將承擔模式顛倒一下,由肇事司機承擔合理範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剩下的部分,保險公司不再就這部分損失向肇事者追償,保險公司再通過向豪華車車主收取相應保險金的方式將風險平攤到每輛豪車上。交強險作爲一種特殊的保險形式,其意義就是將本該由致害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擴大到社會保險機制中去分擔,以實現一定的社會保障職能。然而,傳統意義上的交強險有着賠償對象、賠償數額有限的侷限性。“豪車上路險”的設置能夠打破這種侷限,提高上路者的抵禦風險能力。
誠然,“豪車上路險”的機制運行將面臨諸多瑣碎的現實問題。例如,豪車該如何界定:價值超過多少算是豪車,車輛價值是按照購買價格計算還是綜合考慮車況和使用年限計算;保險費率該如何合理確定才能既讓豪車車主承擔起對等的保費,又讓保險公司能夠接受;肇事司機所承擔合理範圍損失如何合理確定才能既保障大多數人的賠償能力又不至於讓司機產生“撞了也白撞”的惡性想法;理賠程序該如何嚴格設置,才能既保障各方面利益,又杜絕騙保現象。正如,我國各項改革均是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挑戰中探索前行,我們相信“豪車上路險”機制也能通過實踐中的摸索得以建立,並得到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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