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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姝雅)一女子用信用卡套現,歸還了銀行部分欠款後拒不還款。日前,河西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此案。
2009年5月,馬某在本市某銀行的信用卡中心辦理一張信用卡後,用該卡刷卡套現償還個人債務。2010年1月,馬某以原卡丟失爲由,在銀行信用卡中心補領新卡,並繼續用該卡套現。在歸還部分欠款後,自2011年3月起,馬某不再還款。銀行多次催收欠款,馬某卻不歸還。至2011年10月,馬某惡意透支信用卡本息共計10萬餘元,其中本金近5萬元。於是,銀行信用卡中心向警方報了案。
2011年10月底,公安機關將馬某傳喚並審查成案。審查期間,馬某家屬主動向銀行歸還5萬元。法庭上,馬某對檢察機關起訴書中提及的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伏法。法院經審理認爲,馬某行爲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考慮馬某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退繳全部透支本金,具有悔罪表現,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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