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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低價買經濟適用房,一般的人張嘴就能“辦”?天津市民趙某聽信了這個謊言,被騙走50萬元血汗錢。
騙走朋友50萬元揮霍一空
近日,河西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李某詐騙一案,在河西法院一審宣判。這對情侶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5萬元;有期徒刑6年,罰金3萬元。
案中,王某和趙某本是朋友關係。在2010年5月10日下午,王某對趙某說能以低價買到經濟適用房,不管是不是符合條件。趙某的情況,並不符合購買經適房的條件,聽王某一說便動了心,於是託王某幫他買房。爲此,趙某給了王某50萬元人民幣,王某將贓款揮霍一空。
同年6月29日,王某在本市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汽車一輛。9月9日,他謊稱這車是自己的,將車輛抵押給他的朋友黃某某,黃某某把15萬元人民幣給了王某,王某得到錢後立即外逃。
這對情侶被認定爲詐騙罪
河西區檢察院公訴部門承辦人在訊問了王某、覈實了被害人證言並認真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之後發現,有證據顯示王某的女友李某與王某合謀,參與了上述兩起詐騙行爲,且詐騙所得65萬元贓款系二人共同揮霍。承辦人果斷要求將李某抓獲到案,並以詐騙罪與王某一併提起公訴。
在法院庭審過程中,王某、李某均辯解稱,起訴書指控的詐騙趙某錢財不是詐騙行爲,而是一般的民間借貸行爲,且認爲數額並非人民幣50萬元,而是25萬元;王某、李某的辯護人認爲,二人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應當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公訴人表明,有多人證言可以證實王某、李某編造了能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虛假事實,詐騙被害人趙某的錢財,所得贓款也並未使用在向趙某說明的用途之上;二人的詐騙金額應爲人民幣50萬元,該數額有二人親筆書寫簽名的欠條予以證實。另外,本案應當認定爲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王某、李某隻是單純地虛構事實騙取錢財,並未與被害人簽訂任何經濟合同,所以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最終,河西法院全部採納了公訴意見,作出了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
別輕信無資質單位個人
檢察官提醒,作爲國家保障性住房的經濟適用房的申請和取得有一套嚴格規定,尤其對申請人的資格有專門要求,申請經濟適用房的市民在購房過程中,應當對國家的相關政策予以瞭解,或者到相關部門進行諮詢,切勿輕信沒有辦理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避免自身財產受到損失。(記者高立紅通訊員李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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