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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餘建華通訊員黃明)大學生利用騰訊QQ相約自殺,騰訊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近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死者家屬對廣東省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
自2010年6月初起,張某多次在騰訊公司經營的不同QQ羣上向不特定的對象發出“浙江男找一起自殺的聯繫我”等內容的自殺邀請。2010年6月23日,範某在QQ羣上看到張某留下的信息後,與張某聯繫並約定到麗水自殺。6月23日晚,範某到達麗水,並與張某在麗水市區一酒店實施了燒炭自殺。自殺過程中,由於疼痛難忍,張某用水澆滅了正在臉盆裏燃燒的炭,終止自殺,並勸範某放棄自殺。6月24日下午5時左右,張某不理會範某“不要走,再來一次自殺”的要求,獨自一人離開了賓館。離開後直至晚上8時前,二人仍有手機通話和短信聯繫。晚上11時左右,張某打電話給賓館總檯,告訴賓館工作人員502房間可能有人自殺,工作人員撞開房門發現範某死亡後報案。
範某父母將張某和騰訊公司告上法庭,認爲張某通過網絡邀約範某進行自殺,最終導致其死亡;騰訊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對“相約自殺”的內容進行刪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傳播,應對範某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麗水市蓮都區法院一審認爲,張某多次在不同QQ羣上向不特定對象長期公開告示自殺邀請,騰訊公司也一直未對這種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有害信息採取措施,致使範某與張某相約並實施自殺。死者範某是一個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在沒有強迫、威脅的情況下自主選擇以自殺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從預備到實施自殺的整個過程中,一直表現出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主觀意志,對結果的發生有支配性的作用,應自負主要責任。張某和騰訊公司的行爲間接結合發生損害後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分別承擔20%和10%的賠償責任,判決張某賠償11萬餘元、騰訊公司賠償5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騰訊公司和張某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麗水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後作出改判,駁回範某父母對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因張某在二審中撤回上訴,麗水中院對一審法院判定的張某的實體權利義務未予審查,維持一審對張某部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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