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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滔繪
再貸款,即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是中央銀行調控基礎貨幣的渠道之一。再貼現是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持有的未到期已貼現商業匯票予以貼現的行為。
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通過適時調整再貼現總量及利率,明確再貼現票據選擇,達到吞吐基礎貨幣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的目的,同時發揮調整信貸結構的功能。
我國最近一次調整再貼現和再貸款是在2010年12月26日,人民銀行宣布上調對金融機構再貸款利率,其中1年期利率提昇0.52個百分點至3.85%,同時上調再貼現率,由1.8%上調至2.25%。
再貼現——
實行26年來流程日益規范
當商業銀行缺少周轉和發展的資金時,往往會選擇再貼現業務。2010年9月10日,人民銀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與桓臺縣人民政府聯合舉辦了『商業承兌匯票推進會暨再貼現授信簽約儀式』。人民銀行淄博中支與桓臺縣人民政府簽署了1億元商業承兌匯票再貼現授信額度,齊商銀行等4家商業銀行與桓臺縣8家企業現場簽署了2.75億元商業承兌匯票授信協議。此次授信是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轄內首次以縣域為單位進行的再貼現授信,實現了貨幣政策工具與信貸導向的有機結合,為商業承兌匯票的推廣工作作了有益的探索,也為地方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
而自人民銀行於1986年在上海等中心城市進行試點以來,再貼現業務經歷了試點、推廣到規范發展的過程。再貼現作為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貨幣政策工具,在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促進信貸結構調整、引導擴大中小企業融資、推動票據市場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986年,針對當時經濟運行中企業之間嚴重的貨款拖欠問題,人民銀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再貼現試行辦法》,決定在北京、上海等10個城市對專業銀行試辦再貼現業務。這是自人民銀行獨立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來,首次進行的再貼現實踐。
1994年下半年,為解決一些重點行業的企業貨款拖欠、資金周轉困難和部分農副產品調銷不暢的狀況,人民銀行對『五行業、四品種』(煤炭、電力、冶金、化工、鐵道和棉花、生豬、食糖、煙葉)領域專門安排了100億元再貼現限額,推動上述領域商業匯票業務的發展。再貼現作為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為支持國家重點行業和農業生產開始發揮作用。
1995年末,人民銀行規范再貼現業務操作,開始把再貼現作為貨幣政策工具體系的組成部分,並注重通過再貼現傳遞貨幣政策信號。自此,人民銀行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再貼現操作體系,並根據金融宏觀調控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貼現優先支持的行業、企業和產品目錄。
從1998年開始,為適應金融宏觀調控由直接調控轉向間接調控的需要,加強再貼現傳導貨幣政策的效果,規范票據市場的發展,人民銀行出臺了一系列完善商業匯票和再貼現管理的政策。改革再貼現、貼現利率生成機制,使再貼現利率成為人民銀行獨立的基准利率,為再貼現率發揮傳導貨幣政策的信號作用創造了條件。為適應金融體系多元化和信貸結構調整的需要,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范圍,把再貼現作為緩解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短期流動性不足的政策措施,人民銀行還提出,對資信情況良好的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辦理再貼現,將再貼現最長期限由4個月延長至6個月。
2008年以來,為有效發揮再貼現促進結構調整、引導資金流向的作用,人民銀行進一步完善再貼現管理:適當增加再貼現轉授權窗口,以便於金融機構尤其是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法人申請辦理再貼現;適當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機構范圍,城鄉信用社、存款類外資金融機構法人、存款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均可申請再貼現;推廣使用商業承兌匯票,促進商業信用票據化;通過票據選擇明確再貼現支持的重點,對涉農票據、縣域企業和金融機構及中小金融機構簽發、承兌、持有的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進一步明確再貼現可采取回購和買斷兩種方式,提高業務效率。
再貸款——
引導擴大縣域和『三農』信貸投放
相比較再貼現業務來說,再貸款可以更為迅速地支援地方。如2011年初,我國山東、河南、河北、山西、安徽、江蘇、陝西、甘肅等冬小麥主產區旱情嚴重。為統籌做好受災地區春耕備耕金融服務工作,加大對重點地區抗旱救災的資金支持力度,人民銀行下發《關於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支持重點地區做好春耕抗旱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對河南、山東、河北等受旱災影響嚴重的8省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100億元。
同一年,為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支持擴大涉農信貸投放、促進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引導作用,人民銀行還下發了《關於認真組織落實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激勵政策及農村信用社專項票據兌付後續監測考核激勵約束政策的通知》,決定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對同時達到比例考核政策和專項票據兌付後續監測考核政策標准的425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和16個村鎮銀行,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200億元,支持其在審慎穩健經營的前提下擴大涉農信貸投放。這兩項再貸款的舉措都對支持『三農』發揮了重要作用。
自1984年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來,再貸款一直是我國中央銀行的重要貨幣政策工具。調整再貸款利率,可影響商業銀行從人民銀行取得信貸資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額度,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發生變化。例如,當人民銀行要收縮銀根實行緊縮政策時,可以提高再貸款利率,減少基礎貨幣的投放量,增加商業銀行向人民銀行的貸款成本,抑制商業銀行向人民銀行的貸款。
同時,再貸款利率的調整也是人民銀行向商業銀行和社會宣傳貨幣政策變動的一種有效方法,它能產生一種預告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們的預期。當人民銀行提高再貸款利率時,表明人民銀行對通貨膨脹的進展發出了警告,使廠商慎重從事進一步的投資擴張;當人民銀行降低再貸款利率時,則表示在人民銀行看來通貨膨脹已經緩和,這樣就會刺激投資和經濟增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作用。
上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再貸款一度成為人民銀行吞吐基礎貨幣最重要的渠道,佔基礎貨幣供應總量的70%至90%。近年來,為適應金融宏觀調控方式由直接調控轉向間接調控的需要,再貸款所佔基礎貨幣的比重逐步下降,結構和投向發生重要變化。新增再貸款也主要用於促進信貸結構調整,引導擴大縣域和『三農』信貸投放。
再貼現率計算方法
舉例來說,如一家商業銀行用客戶貼現過的面值100萬元的票據,向中央銀行再貼現,中央銀行接受這筆再貼現的票據時,假定商業銀行實際取得貼現額88萬元(貸款額),票據到期日為180天,則按月利率計算,其再貼現率= [(100-88)/100]×(1/6)×(100%)=2%,即商業銀行需向中央銀行繳納2%的再貼現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