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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餘瀛波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法學院教授王利明撰文指出,法治建設不能搞大躍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需要一份“路線圖”。王利明勾畫的路線圖,放在首位的是:全面貫徹和實施憲法,建立和完善憲法監督機制,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爲都得到及時糾正。
王利明指出,我國正處於社會整體轉型時期,這個轉型不僅是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而且也是從“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型。在轉型社會中,必然存在兩種體制的特徵。30多年經濟高速發展,在經濟實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的同時,也帶來了大量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解決這些社會問題只有通過法治,也必須依靠法治。
爲了推進法治建設,我們需要一個戰略規劃。在運作層面上,法治是一種法律秩序和法律實現的過程及狀態。因此法治本身就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法治建設的推進也必須在黨的領導下,有序穩步推進。爲此,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需要一份“路線圖”。
對於制定這一戰略規劃的必要性,王利明認爲,一方面,通過戰略規劃可以實現向法治國家轉型中的社會穩定有序。法治不能“大躍進”,不能脫離社會發展水平。在推進法治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各種困難和障礙,甚至可能遭遇社會動盪。如果有了戰略規劃,我們就可以按照所設想的步驟逐步推進,並可以制定預案。這樣,通過富有前瞻性的戰略規劃以及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就可以有效避免或者緩解對社會可能帶來的衝擊。
另一方面,通過戰略規劃也有助於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斷完善。從根本上說,依法治國在本質上就是民主治國、人民治國。只有在人民主權的思想基礎下依法治國,才具有其正確的目標和方向。所以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必須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建設相配合、相協調,否則任何的努力都將功虧一簣。
從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踐來看,王利明也認爲,採取規劃的方式推進改革是行之有效的。從立法來看,我們歷來都有立法規劃,立法規劃確保了法律體系的科學性和完備性,從而穩步推進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從行政執法來看,國務院在2004年頒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這一綱要就其性質而言,就是依法行政的規劃,各級行政機關正是按照綱要的要求,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從而穩步地推進了政府法治建設。從司法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方面一直採取規劃的方式,曾經頒佈了《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等,系統部署2004年至2008年法院改革各項措施,啓動人民法院新一輪的全面改革,爲司法改革的有序推進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全國範圍來看,我們還缺乏全面推進法治的規劃。
據此,王利明認爲,制定法治建設的戰略規劃,首先就要明確憲法確立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並在此目標之下,將法治建設的內容分解爲六個方面,分別擬定規劃,確立各階段發展目標。
在王利明提出的這份法治建設路線圖當中,排在首位的是制度建設規劃。他認爲,依法治國,首先必須是依憲治國。法治的形式性要求是,政府所行使的一切權力都必須來源於憲法的授權,並受憲法的制約。實現依憲治國,不僅要全面貫徹和實施憲法,還要建立和完善憲法監督機制,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爲都得到及時糾正。在此項任務中,可以具體分解爲:公權力的分配和監督,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進一步完善憲法的監督和實施制度、預決算公開和監督制度、選舉制度的完善等。
在立法任務規劃方面,王利明提出,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立之後,我國還有很多具體立法工作有待完善,例如,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完善有關社會保障法、對程序法進行必要的修改等等。再如,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來實現公民的社會性權利等。
在司法改革規劃方面,王利明指出,我們應當逐步建立公正、權威、高效的司法機構,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們應當繼續推進法官職業化,完善訴訟程序、審判監督、執行程序、法律援助、冤假錯案的糾正與賠償等一系列制度;進一步完善法院經費保障、法官薪酬、培訓等相關司法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執行程序,化解“執行難”、“執行亂”的問題。
在依法行政與建立法治政府方面,王利明認爲,一方面,應當進一步界定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係,釐定政企關係、政事關係,進一步壓縮政府審批權限、明確行政權力界限、規範行政行爲程序、加強行政信息公開,切實維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利;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對行政相對人的保護,完善行政訴訟、複議等制度,逐步擴大對行政行爲的司法審查範圍和強度。
在完善對私權的保護機制方面,王利明認爲,公民權利的保護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目標,這其中不僅包括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的保護,也包括其他權利的保護。這就需要進一步完善立法、切實落實憲法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努力降低犯罪率,規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充分保障公民的財產人身安全。
在這份“路線圖”的最後,王利明指出,法治的關鍵還在於引導公民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爲此,應當進一步加強普法和法治教育的力度,積極探索法治宣傳新手段的運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學教育以及司法考試製度,爲國家法治建設培養合格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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