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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希望於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定價範圍擴大,無異於緣木求魚。與其這樣,還不如寄希望於盡快在商業銀行中引入更爲完善的競爭機制,打破目前貌似有競爭實質爲“同質化競爭”的現狀。
志靈
近日,三部委聯合發佈《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銀行基本服務擬實行政府定價。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爲,《辦法》提出的政府定價、指導價範圍太窄,要求銀行收費“提前報告”和“明碼標價”,反而從法律上爲銀行“高收費合法化”留下缺口(2月12日《廣州日報》)。
按照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商業服務機構的任何收費項目,都應該履行“提前報告”和“明碼標價”的義務。此番三部委專門出臺《辦法》對此進行規範,說明之前不少商業銀行並沒有很好地遵守最起碼的交易準則。
公開公示相關的交易信息,是邁向公平交易的前提和基礎。但是,將“提前報告”和“明碼標價”與從法律上爲銀行“高收費合法化”留下缺口畫等號,顯得有些牽強附會。照此邏輯,是不是所有經營服務機構的類似做法,都爲“高收費合法化”留下缺口、埋下伏筆呢?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收費的高低和其合法性與否沒有實質性關係。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中,只要市場交易主體之間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脅迫,交易是在雙方知情且自願的前提下進行的,那麼即便交易出現讓人咋舌的“天價”,也是合法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銀行的一些服務價格之所以飽受詬病,被指責爲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根本的原因不在於“提前報告”和“明碼標價”,而是銀行在提供這些服務的過程中,處於絕對的強勢一方。在這種情況下看銀行的一些服務價格,比如服務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等等,雖然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高收費”,但是在許多人看來就是因爲其違背了消費者的意願而變得“不合法”。
這就涉及如何定位商業銀行市場的問題,即這個市場到底是競爭的市場還是壟斷的市場,因爲只有壟斷才能使得單向度的“提前報告”和“明碼標價”變成消費者不得不接受的“強買強賣”。顯然,在銀行監管部門看來,商業銀行服務市場既具公益性又具市場性,因此需要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商業銀行自主定價相結合,這也是《辦法》制定過程中的一個基本準則。
可是,在不少專家學者和消費者看來,商業銀行服務市場還是一個壟斷的市場,這是不少人認爲《辦法》中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界定範圍過窄的原因所在。但是,這就引發一個矛盾,對於消費者來說,究竟是需要通過加強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制而強化其壟斷地位,還是通過進一步強化市場競爭,使得商業銀行提供的服務價格,更符合市場公平交易的等價有償原則呢?因爲不同的思路指向的是不同的治理路徑。
顯然,強化價格管制並不是一個有效的辦法,這是因爲,如果商業銀行服務市場完全進行價格管制,並不一定能夠將服務價格降至消費者期待的合理水平,這些年來水電氣價格越聽證越高就是最好的例證。如果商業銀行服務市場是一個部分管制、部分競爭的市場,那麼哪些應該管制哪些不能管制,同樣可能像此番價格管制是否過窄之爭一樣無解。從《辦法》的規定看,對於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界定,是一句彈性過大、收放自如的“根據商業銀行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企事業單位的影響程度和市場競爭狀況制定和調整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
從某種意義上講,寄希望於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定價範圍擴大,無異於緣木求魚。與其這樣,還不如寄希望於盡快在商業銀行中引入更爲完善的競爭機制,打破目前貌似有競爭實質爲“同質化競爭”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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