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丁先生夫婦加上大姨子一家三人跟團參加新馬泰十日遊,不想抵達境外次日就將護照遺失。身在異國他鄉沒有護照自然寸步難行,而一輪手續辦理下來時間已所剩無幾,三人也都已無心遊玩,買了機票便打道回府。回滬後,丁先生三人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旅遊費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4.3萬餘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旅行社需退還丁先生等未參加行程部分的食宿費用及小費,而對於丁先生等人其餘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去年三月,丁先生與妻子和大姨子來到某旅行社,在一番比較之後選擇四月底前往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三地十日九晚的休閒遊。雙方當即簽訂出境旅遊合同,並支付了每人4199元的旅遊費、每人70元的保險費,另外每人還支付了300元的小費。4月27日,丁先生三人蔘加的旅行團如期出發。次日晚,旅行團隊入住馬來西亞一家酒店。第二天上午,丁先生髮現裝有三本護照及其他物品的皮腰包遺失,遍尋未果之下只好向當地警方報了警,並向我國駐當地相關機構申請旅行證。2011年4月29日,我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向丁先生三人簽發旅行證。隨後,丁先生等前往馬來西亞移民局辦理簽證,於2011年5月4日自費購買機票返回上海。
回滬後,丁先生等人從參保的保險公司處每人獲得2000元的理賠。他們向旅行社提出索賠主張,但旅行社不願賠付。2011年8月,丁先生三人把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旅行社返還已經支付的旅遊費用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866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5000元。
原告的理由是,實際入住的酒店與原行程單註明的不一致,而這家酒店治安狀況混亂是導致護照等物品遺失的原因。丁先生等同時認爲,根據合同法及國家旅遊局的《旅行社出境旅遊服務質量》的規定,旅行社應當爲旅遊者妥善保管護照,而在此次行程中旅行社顯然沒有履行這項義務。
一審審理中,丁先生等表示放棄要求旅行社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一審審理後按照預先確定的每日50元用餐標準、行程單人房差價1800元的標準判令旅行社向三原告退還餘下7天的餐費合計1050元及餘下6晚的住宿費合計3600元,並將所收三人的小費900元全額退還。對於機票部分,由於旅行社購買的是團隊機票,一經開票,航空公司確定不得籤轉、更改或退票,所以不予退還,駁回了丁先生等三人的其餘訴訟請求。判決後,丁先生等不服提出上訴。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爲,旅行社在組團公民出國旅遊時,從方便遊客且盡服務職能的角度出發,將遊客的護照統一收取以代爲辦理相應的出入境手續,在此期間旅行社負有對護照妥善保管的義務,但並不因此旅行社負有對遊客護照在境外的全程保管義務。另需要明確的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充分舉證的義務。
在本案中,丁先生一方堅持主張旅行社擅自改變了原指定的住宿酒店。但其一,丁先生這方在訴訟中對該主張並未充分舉證;其二,即使實際入住的酒店與原約定酒店不同,旅行社就此存有違約行爲的話,也難以認定上訴人一方三本護照的遺失是該違約行爲的必然後果。因此,丁先生等三人以旅行社違約爲由要求旅行社承擔三本護照遺失的損失,理由與依據均不足。遂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敖穎婕)
| ||